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 >> 行业市况 >> 正文
北京:一车主高速路撞狗车翻获赔上百万元
www.cnfol.com 2007年11月01日 19: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李京华)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重伤且身体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日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修车费、拖车费、轮椅费等共计118.64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首发公司辩称自己护路符合规范,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等。

  丰台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审理法官认为,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角度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公司承担责任,属于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因此,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闫先生小客车相撞之犬,现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而且闫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也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推荐企业
  招商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