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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发布
www.cnfol.com 2007年11月15日 12:01 中国有色金属报 

  行业准入门槛提高综合铝加工项目年生产能力须达10 万吨以上  严格控制能耗和金属消耗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须高于75%

  本报讯(记者 曹祥汉) 1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了《铝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铝行业的准入进行了规定。国家发改委在公告中明确表态,希望准入条件能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制止盲目投资。业内专家表示,《准入条件》的出台,将加剧铝业企业两极分化,对行业龙头提高集中度有益,而一批实力不强的铝业企业将加快淘汰。铝加工产品以板带箔和工业型材为主对铝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从企业规模、产品结构、生产能力、加工工艺和技术水平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行业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同时,对铝加工企业的能耗标准和金属消耗标准作出了硬性指标规定。根据《准入条件》规定,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41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近期不再核准新建电解铝项目氧化铝项目年生产能力须达80万吨从《准入条件》中可以看到,国家发改委此次罗列的条件非常详细,第一条就明确企业的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其中不仅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等多个敏感区域附近不得新建铝冶炼企业,还确认了投资起步额度。《准入条件》要求,总投资规定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在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同时,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准入条件》强调,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每年3万吨以上。同时,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准入条件》还规定,对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不再核准新建电解铝项目,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而且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其中更关键的是,为了遏制铝业的高能耗,《准入条件》对电解铝还提出了新的电流效率,其中新改造的电解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有关电力行业人士表示,这对很多设备落后的铝业企业几乎是致命性的打击,因为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铝生产线,将面临停止供电的处罚此外,公告中还对土地使用也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指标,其中不仅规定铝企严禁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同时要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发改委要求,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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