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新三板扩容靴子落地 政策红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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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3 年12 月14 日下午,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总部署。标志着新三板正式扩容。接下来,证监会将会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要求,抓紧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敲定新三板扩容带来的业务细则。
点评:
1. “扩容”后范围更广,为券商带来业务增量
根据《国务院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扩容”二字得到落实。原来受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园区限制的条件已经去除,原则上只要“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便可以申请,企业可以“尚未盈利”。目前新三板上板企业大约不超过360 家(wind 数据统计截至12 月15 日为351 家),可交易股份总数95.56 亿股,市值约409.57 亿元。扩容后,由于企业性质与园区开放,挂牌的企业和市值有望迎来爆发,长期地看,国家管理层的思维是要将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来对待,其体量和辐射范围。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容,一方面,能够为券商在2014 年的场外市场业务链上带来明确的业务增量;另一方面,大部分券商早在2013 年下半年传出新三板扩容消息后就已经大规模地与企业签约,扩容的落实与之后证监会进一步的细则出台,促成这些签约企业的挂牌,将使券商对这部分客户的收益得以确认。
2. 明确提出转板可能,挂牌吸引力更大
在《国务院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两条转板的决定。其中,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挂牌部分股份在达到上市条件后,可以就该部分股份进行转板,转至对应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而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交易股权的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转至新三板上交易。《国务院规定》切实地为资本在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通规划了路径。较之此前的转板“猜测”,在路径得以确认后,券商开展新三板业务将更有说服力,企业上板的动力、板内股份的流通性都会有所加强。最后,转板业务亦可能为券商带来不菲的收入,丰富了场外市场业务链条的盈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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