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局限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2014-06-17 12: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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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特点
股权众筹有着一般众筹模式的特点,如投资者群体广泛、投资中介扁平、投资方式直接等。作为一种具有更强金融属性的众筹模式,股权众筹对传统融资最大的改变在于权力结构:创业者拥有了比以往更强的融资权力和选择空间。
在传统风险投资模式下,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有限,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大多只有被选择权而无选择权。而在众筹的模式中,投融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程度适当出让股权,比例一般在5%至50%之间。众筹模式下的创业公司通常采用较为松散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强势股东的不当影响。
除了股权出让主动性方面的差别外,股权众筹的权力影响还表现在创业者对股权拥有更大议价权。由于省略了传统IPO发行的路演、问价、确定发行区间等繁杂流程,创业者基于自身发展状况和对市场的考量来自行决定公开募资的金额,价格仅受市场规律的约束。在信息相对透明、竞争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有利于合理价格的发现。
股权众筹的局限性
首先,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普遍较低,多在1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之间。这个融资额度可满足部分小型初创企业的实际需求,但对于许多初期投入较高的科技类、制造类企业来说,显得力不从心。此外,许多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上限有规定,例如美国就硬性规定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第二,股权众筹只适合从未进行过融资,或者只进行过少量对外融资的企业。股权众筹模式决定了企业在众筹之前必须建立清晰的股权结构,如果初创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接受过风险投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往往会对后续股权扩充和转让附加一定的约束,因此很多平台明确规定不接受已有风险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筹资。
基于以上两点,股权众筹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处于种子期、尚未拿到投资的企业,或者已经拿到天使投资,但还需要进一步融资的创业企业。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通过天使投资获得启动资金(通常这部分资金也不会很多)后,再去众筹网站进行新一轮的宣传和融资。
初创企业一般起步于创业者凭借自身资本或者小范围内的借款开始创业历程,市场对初期产品的反应决定了是否要进行下一步的量产和更大范围的融资。可以看到,在个人创业资本与主流外部资本之间存在一个缺口:前者经常不足以支撑规模生产,而风险投资等外部资本大多在规模生产之后才能引入。众筹融资恰恰填补了这一块空白,成为小众商品与大规模生产之间的桥接部分。在最右端,当企业和产品都到达成熟状态时,可以通过银行借贷或者公开上市等方式进行大规模筹资。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众筹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但是并没有改变投资风险。投资初创企业的成功率低、回报时间长,是典型的高风险、高回报投资,因此各国的股权众筹平台都设定了合乎法律或行业惯例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
美国在法律上对年收入或者家庭净资产有要求;英国通过个人申报信息和在线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判别合格投资者;国内的天使汇则通过身份认证、个人实名挑选的方式来吸纳投资人。这些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说明股权众筹并不适合每个普通民众参与,它面对的应该是具有一定风险判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人。
(本文节选自《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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