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个投资者第一次知道一项金融服务,很可能已经不是从银行网点或者证券营业部开始。他可能在内容平台看到一条产品信息,在搜索结果里进入一个页面,也可能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跳转到金融机构的正式入口。
互联网把金融服务的前端拉得越来越长,获客的入口也越来越多。但在真正购买之前,有一道流程必须得弄清楚,那就是风险测评。
9月30日起正式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给风险测评明确了一个更清楚的位置——“新规”明确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金融机构也不能因为把网络营销委托给第三方平台,就免除自己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换句话说:流量可以从外面来,适当性责任不能跟着一起外包。这条边界,正在重新定义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后半程。
平台把用户送到门口
“新规”并没有否定第三方平台在金融营销里的价值。相反,平台仍然可以承担产品和机构信息展示、用户触达以及购买入口转接等功能。
但一个细节很重要。“新规”第五条规定,如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能再跳到另一家第三方营销平台;而在用户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或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还需要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这相当于给一条越来越互联网化的金融消费路径画了一道线。
线的前面,可以是内容、广告、搜索、推荐和流量。线的后面,则开始出现:身份识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判断、风险揭示、合同以及支付等。
互联网行业过去十几年一直在努力缩短转化路径。少一次跳转、少一个页面、少等两秒,通常都意味着更高的转化率。金融服务却需要在一些关键位置故意保留“摩擦”。因为一个用户愿意点击,并不自动意味着他适合购买。
“想买”和“适合买”,是两套判断。前一个问题,互联网平台很擅长回答;后一个问题,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自己负责。
适当性,不只是问卷那么简单
这里也需要区分两个容易混在一起的概念。
普通消费者最熟悉的是“风险测评”,就是填写一份问卷,最后得到“稳健型”“积极型”之类的结果。但监管意义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比一张问卷更长。
它至少包含三件事:
先了解投资者,判断其风险承受能力;
再了解产品或者服务,判断产品风险;
最后把两者放在一起,形成适当性匹配意见。
所以,第三方平台不能介入“适当性测评”,真正保护的并不仅是一张问卷该由谁来填写。
它保护的是后面整套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负责获客和追求转化的一方,同时能够决定客户是什么风险等级、产品是什么风险等级,那么“适当性”很容易和“成交率”使用同一套目标函数。
新规做的事情之一,就是把这两类角色进一步分开。
从公开资料看,一些金融机构已经把这种隔离做得相当具体。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某些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业务部门、合规部门和产品技术部门,其中产品技术部门负责建设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营销序列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分类评估、产品和服务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公司还要求保存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级时间和评级结果,并持续跟踪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变化。
这套设计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负责把客户带进来的人,不应该同时拥有决定这个客户“适合买什么”的全部权力。适当性因此开始从一份表,变成一套内部制衡机制。
机构为自己把关
不同机构实现这套机制的方式并不完全一样。
有些综合性证券公司在公开的投资者适当性资料中,分别披露了“了解客户信息的标准”“投资者分类标准”“适当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以及主要业务风险等级等内容,并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其公开材料还把身份信息审核、合格投资者条件和风险匹配纳入适当性评估流程。
还有些证券公司在公开的投顾服务协议中,把适当性写进具体产品字段。协议中包含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投顾姓名及登记编号等信息,并要求客户在购买投顾产品或服务之前,了解产品信息、业务风险并听取适当性匹配意见;客户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机构也可以相应调整投资者分类、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再看独立投顾机构。
汇正财经目前业务流程中,其风险测评位于正式支付之前,并设置了“未风险测评不可进入下一步”“风险等级不匹配不可购买”等系统规则;合同版本、签约时间、支付时间和业务开通时间也由系统记录。
其合规文件则要求,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了解客户收入、资产、债务、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并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判断适合的客户类型;同时明确不得向客户主动推介或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公司的公开做法不完全一样,但有一个共同点:风险测评没有停留在营销页面,而是开始进入机构自己的数据库、产品分级、系统判断和留痕体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9月30日的新规要特别点出“适当性测评”。第三方平台把用户引进来,机构还需要知道用户能承担什么。两者并不是一种能力。
适当性管理关注的是一段关系
适当性管理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点,它不是一次性的。
一个人在两年前可能收入稳定、负债很少;两年后家庭财务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明显变化,投资经验也会改变,产品风险本身同样可能变化。
因此,成熟的适当性体系通常不会只保存“当前评级”,还会保存历史评估记录,并根据客户信息变化重新判断。某证券公司在公开资料中,把适当性管理描述成一套覆盖客户分类、产品风险、动态监测和持续管理的流程。可见,适当性管理并不是开户时,填完一次表就结束了。
有些投顾企业在公开制度中对具体的落地动作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有些投顾公司会要求数据库记录投资者历次风险问卷、评级时间和结果,并持续跟踪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重新风险测评。
这其实给“平台负责什么、机构负责什么”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平台擅长的是某一刻的触达,
适当性管理关注的却是一段关系。它需要知道客户以前是什么风险等级,现在发生了什么变化;需要知道产品风险有没有变化;还需要在发生争议时重新还原当时究竟做过什么判断。
这种责任很难靠一次流量合作完成。
互联网金融营销,分工越来越清
从9月30日的“新规”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营销正在出现一种越来越清楚的分工:第三方平台仍然重要,它可以帮助机构找到用户、展示信息、完成转接,也可以通过技术降低金融服务触达成本。但一旦进入正式金融交易,逻辑开始改变。
风险测评是谁做的?
产品风险是谁定的?
客户与产品是否匹配是谁判断的?
合同是谁签的?
资金进入哪里?
这些问题都重新指向持牌金融机构。“新规”甚至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因为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所以,“平台负责流量,谁负责风险测评?”的答案其实并不复杂:平台可以负责把客户带到门口,金融机构必须负责决定这扇门该不该打开。
对消费者来说,这个变化也提供了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当一项金融服务从外部链接或者第三方平台进入正式购买阶段时,可以看看:
风险测评到底在哪里完成;
是谁给出了风险等级;
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由谁评定;
匹配结果是不是来自正式金融机构;
这些判断以后还能不能找到记录。
真正有价值的适当性管理,不应该随着一次点击一起消失。它最终需要留下的是一条可以还原的责任链:谁了解了客户,谁判断了产品,谁做出了匹配,谁最终允许交易继续。互联网可以让金融服务离消费者越来越近。但到了风险测评这一步,近还不够。还必须知道,责任究竟在谁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