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30万元冒名贷款已收回 信用社4名工作人员受处分
来源:南阳经济网 作者:佚名 2014-11-27 17: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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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大河报以《社旗县一农妇“被贷款”30万元》报道了社旗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违规放贷,导致该镇村民王宗静无法按揭贷款的事件。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30万元违规贷款已收回,信用社4名违规操作人员受到撤职等处分。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主任文金端。文主任告诉记者,就在报道的当天上午,社旗县信用联社党委立即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派纪检监察、审计中心人员进行调查,南阳市信合办公室也派专人到社旗督办查处该违规贷款事件。11月19日,下发《中共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关于对张森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和《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对耿莉等三位同志的处理决定》两个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违规违纪做出处理。
经调查,2014年4月15日,该县城郊信用社副主任张森违规放宽一笔。借款人为王宗静,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担保人为孟某、杨某、张某,贷款用途为购房。信用社审核人为监测会计耿某(耿莉),信用社审批小组组长为该社主任侯某(侯继发),最终审批人为联社信贷部经理赵某某(赵明建)。
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8条第三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发放贷款,套取、侵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和252条第5项“伪造变造贷款手续,担保手续或者提供帮助的”等规定,经联社党委研究决定撤销城郊信用社副主任职务,并给予留党察看一年。
在该笔贷款发放中,城郊信用社监测会计耿某,作为信用社贷款审查岗,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查疏忽,未及时发现该笔贷款存在问题,且未执行面谈面签制度。城郊信用社主任侯某,作为信用社审计岗,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在该笔贷款审议、审批过程中,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职,导致该笔贷款在初审中通过。联社信贷部经理赵某某,作为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有一定的失察责任。
(一)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0条第5项“因审查疏忽,未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所铜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存在缺陷的”及“未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等规定,给予耿某记过处分。
(二)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1条第2项“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职,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之规定,给予侯某记过处分。
(三)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1条第7项“审批把关不严,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和存在明显缺陷贷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某记过处分。
文主任告诉记者,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杨某某(杨海云),因为王宗静2年前曾给打工的家居店老板杨某(杨兰云)担保贷过款(已归还),在该信用社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签名等材料,给该社工作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
- 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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