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原经理受贿329万 被判10年罚金50万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2016-08-25 08: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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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原经理杨志刚,在为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并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帮助企业顺利获得国家专项资金,以此收受企业和个人贿赂329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志刚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查明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00余万
今年61岁的杨志刚大学文化。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杨志刚利用担任中金集团规划发展部经理、地质资源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请托,为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三人钱款共计253万余元。
2010年至2011年间,杨志刚为胡某公司向中金集团转让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胡某给予的30万元。2011年,杨志刚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为吉林一家矿业公司获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经费提供帮助并收受40万元。
法院认为,杨志刚以上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杨志刚伙同张某于2005年,利用杨志刚担任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评审专家的职务便利,帮助一家公司顺利获得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提供帮助。为此,杨志刚收受该公司6万元。这起犯罪事实中,杨志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4年7月10日,杨志刚被查获。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349万余元。
鉴于杨志刚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庭审供述
有偿帮助企业申报项目
开庭时,杨志刚辩称,其收取李某等人的钱款属于正常收入。他说,李某等人给钱,是因他向对方介绍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其没有帮助项目通过中金集团内部初审。
不过,杨志刚此前供述,作为地质资源部的负责人,他向企业推荐李某作为设计人,下属企业要给面子。推荐项目后,他帮助顺利通过初审。其本人就是专家,可以确保项目顺利通过评审。
李某也称,如果杨志刚不事先跟矿山企业联系,企业不会找其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为矿山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并报至中金集团,杨志刚帮助项目通过。申报成功后,为感谢杨志刚介绍项目,他分几次给予杨志刚105万元。
利用专家身份帮企业获经费
2004年,张某和杨志刚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杨志刚以亲戚名义入股。据张某说,公司主要业务是帮企业做申请国家专项资金补贴,大部分是杨志刚找的。而企业找杨志刚,是因为他是项目评审专家,能使企业申报的项目通过部委评审。企业支付好处费后,张某会向杨志刚支付费用。通过这种方式,杨志刚收受46万元贿赂。
庭审中,杨志刚律师曾提出,张某的公司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不违法。而法院认为,两起事实均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杨志刚与张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46万元不能认定为公司正常经营收入。
医院候诊室收冗赂
为感谢杨志刚在中金集团收购大叶塘金矿项目中为其提供帮助,胡某先后给了杨志刚3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夏末,杨志刚在阜外医院做检查,胡某到候诊室给了他10万元。2011年春节前,胡某约杨志刚吃饭。临走时,他将装有20万元现金和茶叶的袋子放到杨志刚车上。
杨志刚也承认,他在考察金矿过程中,没有刁难过胡某且顺利给对方出具了考察报告,使得后续收购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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