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兴业务呼唤监管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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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和深入发展,银行数量趋增,来自同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迅速崛起,使银行机构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为在金融市场变局中构建竞争优势,银行机构不断拓展服务新渠道,将新兴业务陆续推入公众视线,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
目前,新兴业务已逐步打开局面,并迅速成为银行盈利新的增长点。但新兴业务在创造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其隐蔽性、虚拟性、中断性和自助性等特征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可乘之机。本文基于银行新兴业务的基本情况,结合淄博辖区典型案例对其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新兴业务增势强劲
银行新兴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计算机、通讯技术等一系列创新技术或委托代理等创新方式开展的新型业务及服务,是银行柜面业务的延伸与发展。相较于银行传统业务而言,新兴业务种类相对多元化,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业务,银行理财、代理保险等表外业务,以及离岸账户、私人银行业务等。
近几年,银行新兴业务产品日渐丰富,增长势头强劲,成为银行业务增长的新亮点。以淄博为例,银行新兴业务的推广程度已具相当规模。现将淄博辖区各银行主要的新兴业务种类出现时间、分布密度统计如下(见附表1).
由附表2计算得出,1992年~2012年的20年间,淄博辖区银行业平均每年至少出现3个新兴业务,特别是2004年以后,每年都有新兴业务产生;在2008年~2010年间,新兴业务的推广尤其密集,如工行淄博分行、农行淄博分行、中行淄博分行、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浦发银行淄博分行、邮储银行淄博分行等在该区间段均为一年中推出了3种新兴业务。综上可见,银行新兴业务不断推广已成常态。
以近几年出现的非面对面业务、离岸账户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与跨境人民币有关的业务、部分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等新兴业务为例,淄博辖区2009年~2011年银行机构新兴业务的业务笔数分别为3.58亿笔、58.37亿笔、71.77亿笔,分别占总业务笔数的84.63%、98.91%和99.51%;金额分别为8494亿元、15539亿元、15689亿元,分别占总金额的29.58%、43.15%和36.44%。从占比情况来看,银行新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银行新兴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隐蔽性。银行新兴业务的办理往往只需首次由客户到银行柜面办理开通,之后便可按需操作。这就使业务的真正使用者隐藏幕后,如果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甚至直接雇请他人代办业务,便可轻松隐瞒真实身份并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此外,在一些新兴业务如POS机支付中,犯罪分子常常用注册空壳公司做幌子,以合法经营人做掩护,隐蔽从事资金非法套现或转移,如没有人举报很难察觉。又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亲戚或朋友的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多个账户购买或者直接持现金分期购买实物型理财产品,将大额款项化整为零,银行无法掌握其实际购买的数量和整体状况,难以发现资金的流向,洗钱行为得以隐蔽。
虚拟性。银行新兴业务的发生很多是基于无形化的支付工具,如网银交易、手机银行交易、POS机支付等。这些支付工具的网络化、无形化特征使我们无法判定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而纸凭证、笔记痕迹的缺失更加使得交易的真实度大打折扣。如网银业务的“转账用途”常常被笼统地选为“汇款”“还款”“其他”,甚至不做勾选,对虚拟交易毫无约束性,或看似基于买卖商品的网银支付,双方实际并无真实货物买卖,或是以空壳公司作掩护的非法套现者通过与“客户”虚拟交易,实现“假消费真套现”,甚至为使虚拟交易看上去真实可信,还往往要求“客户”在短期内多次刷卡,达到大额套现的目的。
中断性。银行新兴业务在交易监测方面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割裂现象,如网银业务中交易流水存在部分交易对手信息缺失的情况,特别是个人网上银行跨行交易对手中名称为“他行客户”的实际名称无法查找、个人客户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无法查找出交易对手姓名等,这些都使网银支付的款项来源、资金去向以及交易性质不可查断,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使其无法还原完整的交易过程。又如理财业务中,由理财业务经理负责客户的营销和介绍,由柜台具体进行产品购买的业务操作,客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操作环节分离,使理财人员和柜台操作人员均不能全面掌握客户的信息,也属于某种意义上的监测中断。
自助性。大部分银行新兴业务都具有不限时间、不限地域、随时操作的便捷性。如网银、手机银行、理财产品、私人银行等业务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手机完成,操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随时性,这种便利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选择利用的理由,而业务绝大多数通过系统自动完成不需要通过银行网点落地处理,造成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既不见票据、也不见客户,很难发现交易的异常。
个中风险暗暗积聚
法律监管缺失。目前的反洗钱立法框架体系中尚无对银行新兴业务方面的反洗钱监管、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内容,使各银行在该领域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缺失。如在POS机特约商户业务方面,银联、银行和商户三方签订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协议书》中没有规定商户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上报等反洗钱义务,对商户进行回访的要求也只是轻描淡写,相关制度中也没有对POS刷卡业务制定笔数或金额上限。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更多偏向于强调对客户产品风险的提前告知和揭示,没有对因客户资金违规而带来的洗钱风险等方面进行流程控制和要求等。
非柜面交易方式客户身份识别难。银行新兴业务大多使用自助设备、网络平台等方便快捷的非柜面交易渠道,全程无需和银行人员打交道,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对客户真实身份进行核查、识别。若账户出借或被他人所用,则无法判断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为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带来一定障碍。如2011年2月1日,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的“卢艳娥、卢钜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该案上游犯罪为网络赌博案件,赌资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层层转账,涉及多个银行、众多账户,且通过多个中转账户进行周转,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只有1~2人。犯罪分子为清洗赌资,使转账路线复杂化,利用家人及亲属、朋友、同事等人的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洗钱方式多样,交易方式复杂,且充分利用了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非面对面资金结算工具,使每笔交易更为隐蔽。
客户交易记录完整性、重现性差。多数银行新兴业务没有纸质凭证、回单等,对整个交易缺乏完整的重现,极易使线索分析错过关键环节,使洗钱分子逃脱。如手机银行业务无纸质客户回单输出,无从勾兑流水审核交易;POS机业务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记录保存不全,在月度交易明细、跨行交易对手信息、交易业务类型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保存不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收入划转保险公司后,代理关系即告完成,其保费和赔款的支取由保险公司负责,这使该部分理财产品的资金链条断档,单从银行不能完整地再现整个交易过程,而保险公司也不能全面掌握银保客户保险费的资金来源,为追溯整个交易过程增加了难度。网银业务也是如此,在2010年淄博中支破获的“李宁特大网络赌博案”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跨行网上银行交易痕迹保留不全,只能获取部分涉案人员的部分账户交易情况,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均有不同程度的中断,对犯罪线索的追索、取证造成较大阻力。
资金监测技术和手段落后。目前对新兴业务的资金监测尚处探索阶段,在监测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尚不成熟。如在POS机业务中,各银行监测系统仅能分析自身交易数据,若不法特约商户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申请多个POS机具,则能较容易地规避反洗钱监测。再如利用网银买卖理财产品的情况,除了其业务交易详情不能全面再现外,对于客户涉及理财产品的异常交易或可疑交易也因数据不全很难被银行监测系统发现。以淄博中支2012年1月19日接收的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关于山东省淄博市徐杰可疑交易的报告”为例,核心客户“徐杰”为某企业一般员工,2011年突然辞职并于辞职后发生大量涉及理财产品的交易,转进、转出频繁且金额大致相等,与其资金状况明显不符。该线索的发现系柜员对客户情况比较了解,而单从网银监测数据来看,资金来源无法获取且去向难以追踪,如靠系统监测很难甄别该类型的可疑交易。
商业利益与反洗钱义务权衡难。新兴业务作为行业竞争优势,各银行对该项业务的推广相当重视。该情形极易导致业务员为提升业务量而放弃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引发洗钱风险。如理财业务方面,银行往往为了保住优质客户资源而放松甚至人为疏忽了其易被洗钱等犯罪利用的风险,银行大多只关注大客户为自身带来的收益,对客户理财资金是黑是白则并不关注。又如POS机业务中,银行为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抢签优质客源商户,对特约商户重拓展轻管理,降低准入门槛,对特约商户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商户资质良莠不齐,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淄博中支2010年6月协助破获的“于某POS机非法套现案”中,犯罪嫌疑人于某即是以“桓台城区神州电讯器材商店”、“临淄区闻韶东瑞通讯器材经营部”、“桓台县万通通讯器材商店”等多个虚假商户身份申请了多台POS机,先后非法套现5800余万元。
多措应对严加防控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加强银行新兴业务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对新兴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交易记录保存、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等业务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银行机构要把新兴业务纳入反洗钱监测中,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特别是要补充特约商户反洗钱责任义务的内容,对特约商户准入与退出、日常业务管理、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收单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注重客户身份识别环节,严把客户准入关。
一是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临柜发生的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要有敏锐的反应能力及处置能力;二是充分抓住新兴业务首次柜面业务时机,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按照各类业务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特殊情况要特殊对待。例如针对单个自然人客户开立多个网上银行账户的情况,除了核查客户身份外,还要调查了解该客户的社会背景、工作情况、是否开办企业或经商、经营规模等,并做好今后的持续识别;三是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多方面了解高风险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
完善业务系统,提高新兴业务领域反洗钱技术手段。一是提高新兴业务系统优化升级标准,使手机银行输出原始单据供客户审核备查;二是建设反洗钱数据查询绿色通道,实现数据挖掘的科学高效;三是继续完善业务系统,增加针对银行新兴业务统计和监测的标准及口径;四是研究电子痕迹稽核手段,实现对电子交易数据的保留和分析;五是整合银行业、非银行业、银联监测系统,建立系统间的网间互联,使行业间信息获取完整、及时。
建立自主评估机制,评价新兴业务风险。银行机构应建立评估机制,组织反洗钱部门和各业务条线部门组成自主评估小组,结合各类银行新兴业务的洗钱风险点制定分类管理和评估方案,将银行新兴业务划分为正常、关注、高风险、重点可疑等类别等级,对关注以上的等级进行客户身份深入识别和交易记录跟踪,情况严重且紧急的要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此外,对不同的新兴业务种类也要实施差异化管理,如对于理财业务中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私人银行客户除采取完备的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持续关注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等信息。
监管机构加强指导培训。一是人民银行应做好对银行的评估,结合银行机构新兴业务领域发生案件的频率和严重性,对银行新兴业务洗钱风险自主评估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指导有效性较低的金融机构调整评估指标;二是做好风险提示,通过联系会议、文件通报等方式向银行机构通报辖区新兴业务领域案件情况;三是督促银行做好相应培训工作,除了要培养一批专业的反洗钱银行员工外,还要对涉及银行新兴业务的运营部门、会计部门、零售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等加大专项培训指导力度,敦促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主动出击防范洗钱风险,杜绝利用网银、POS机具、理财产品等银行新兴业务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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