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基金:2018年4月起保险业新规将实施 私募基金迎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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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16:07:44
来源:环球财富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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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险业迎来了针对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而今,时隔8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迎来了第二次修订,而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据至善基金了解,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至善基金发现,与此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相比,2018年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明确新增了“保险集团、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收购上市公司或为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使用自有资金”的内容。
至善基金分析,《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该项新增内容的修订,或与近年来保险业出现的险资“快进快出”、加大杠杆举牌上市公司等现象有关。
与此同时,至善基金了解到此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新修订着重对“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进行了加强规范管理,尤其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作出了特别新增要求,禁止投资管理人将受托资金转委托,禁止投资管理人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据了解,过去,基金管理人具备被投资资格需符合公司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不低于1亿元。而在保监会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除了要求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符合设立时间不低于一年要求外,还对设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作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宽”条件。至善基金认为,这无疑是对基金管理人被投资资格限制的进一步“放宽”。
不过,2018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对私募基金股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明确禁止股东在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中采取非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新增内容外,至善基金发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0版原有的关于构建投资池、备选池以及禁止创业风险投资等内容也已被删除。
至善基金认为,从上述2018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内容的调整和改动来看,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板投资等投资领域呈现出了递进式放宽的趋势。在此趋势下,私募基金或将迎来重大发展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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