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揭短视频版权乱象:侵权形式五花八门
2020-04-27 18:16: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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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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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短视频/自媒体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但在这一新的领域,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如何?还有哪些待解决的问题?记者近日专访了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吴冠勇。
短视频/自媒体正成为网络传播主流
12426版权监测中心日前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监测报告》明确指出,短视频/自媒体当前已成网络传播主流。
但在吴冠勇看来,这并非2019年的新变化,而是最近几年的网络传播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含短视频)规模达7.59亿,占网民整体的88.8%;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
而这一趋势在2020年春节期间更为明显。
吴冠勇认为,春节期间,快手手机客户端上线春晚、西瓜视频上线院线电影《囧妈》,短视频业务的覆盖范围正在快速拓展。
据统计,2020年春节,短视频的用户使用时长占比已超过手机游戏,平台用户量快速增长。极光统计的数据显示,抖音在春节假期的日活跃用户数量最高达到3.11亿,较往年同期增长93.1%;快手以1.77亿日活跃用户数量稳居第二,较往年同期增长55.8%;西瓜视频的日活跃用户数量则达到了4580万,较往年同期增长30%。
这些行为或侵权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短视频/自媒体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版权乱象。
吴冠勇介绍,短视频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在“视频素材、音乐、图片、字体、软件”等方面,未获权利人授权使用或未使用正版软件,均面临侵权风险,目前主要的侵权形式包括内容搬运(秒盗、打码、画中画等)、二次创作(未经授权进行二次创作等)、视频素材引用(二次剪辑、长拆短、短拼长等)”。
他告诉记者,“在监测工作中,这几种形式的侵权内容均监测到过。”而近年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
以“短视频直接搬运”为例,2019年4月,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发现“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大量搬运其平台的短视频及评论,5万条抽样链接的内容一致性高达80%以上。抖音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刷宝”运营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其立即停止“搬运”行为。2019年6月28日,海淀法院发出行业首张禁令,支持了抖音的行为保全申请。
吴冠勇指出,未经许可跨平台搬运短视频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平台主播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短视频内容中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况,其实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内容创作”。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最终,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此外,未经许可对短视频进行二次剪辑,也有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遭遇侵权怎么办?
当权利人遭遇侵权后,应该如何处理?
吴冠勇明确表示,一旦遇到短视频侵权,应积极维权。“可通过平台设立的侵权投诉渠道开展投诉维权,在无法自主开展维权活动的情况下,可寻求第三方监测维权机构的帮助。”
他坦言,目前侵权案件中,短视频网站往往基于避风港原则,主张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负有通知-删除的责任,对侵权行为免责。
“不过避风港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红旗标准’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他同时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平台方作为短视频内容存储和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可以免责,还应先分析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短视频网站是否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内容侵权;第二,是否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第三,是否从侵权短视频中获得经济利益。
吴冠勇也指出,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行业经营者,对于规范平台上短视频传播行为具有的高度义务和责任。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短视频/自媒体版权保护方面的行业规范或者行业标准。”他建议,政府及行业组织应推动制定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行业规范,为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和平台进行版权培训,规避版权风险。(记者 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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