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落子上证50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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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
●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共9章,70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张晓军表示,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关于优先股发行条件,张晓军说,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因此,办法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张晓军介绍,证监会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优先股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事项。
张晓军表示,优先股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证监会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优先股制度。
市场反应:蓝筹股成反弹急先锋
昨日,在优先股利好传闻刺激下,沪深股市在银行、地产等权重板块带领下发起报复性反弹。浦发银行、山煤国际、荣盛发展、招商地产等领涨的权重类蓝筹股成为反弹急先锋,纷纷封上涨停,带动板块及整个市场的人气急剧回升。截至收盘,内地银行、内地地产和煤炭等权重板块指数大涨近5%。上证综指和深成指全天分别大涨2.72%和3.48%,报收于2047.62点和7241.57点。中小板指和创业板指涨幅稍逊,其中后者仅微涨0.15%,报收于1419.84点。
权重股飙涨带动市场人气,近九成个股飘红。资金流向数据显示,银行、房地产、券商信托、煤炭采选、水泥建材、工程建设、保险等多个板块均获主力资金净流入。其中银行和房地产净流入最多,分别为20.25亿元和19.44亿元。同时,非周期股遭遇主力资金大举净流出,其中医药板块为大类行业中净流出金额最多,达7.78亿元。资金流向数据还显示,在主板个股表现强势下,创业板昨日录得主力资金13.98亿元净流出。
分析人士指出,昨日以蓝筹为代表的主板个股明显跑赢中小板和创业板个股,再考虑到近期中小盘个股大面积遭遇机构大举砸盘出货,市场已初现风格转换端倪。不过,在近期利空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权重蓝筹主导的反弹能否得到延续仍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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