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4股有望受益
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佚名 2014-06-07 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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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6月6日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为此,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商务部公告称,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5年。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国内丙酮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蓝星新材和天富热电,有望受益。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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