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雅化集团修订章程涉嫌违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周松林 2016-08-01 0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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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服中心:雅化集团修订章程涉嫌违法)
7月15日,深市上市公司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公告一出,在市场和投资者中引起广泛热议,也引起了监管者的关注。深交所及时发出了监管问询函。
雅化集团公告之所以引起热议和关注,是因为公司章程修订的目的是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其核心内容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其方式方法涉嫌违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对此非常关注,并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和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研究,发现雅化集团章程修订的内容不但多处违法,而且还打着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作为专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投服中心认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欢迎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它对公司做优做强有利,也对中小投资者有利;反对的是违法并购重组、虚假并购重组和忽悠式并购重组,它使公司受害,使中小投资者受损。
章程修订突破法律既有规定
根据公告,雅化公司本次章程修订涉及13个条款,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收购人,设置收购障碍,增加收购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是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保障他们的利益。
投服中心认为,公司章程修订突破了法律的既有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披露。将《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5%及之后每次增减5%时,应履行的信披和报告通知义务进行了修改,降低为3%,并对报告通知的对象和方式作了改变;以此为前提规定了收购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公司治理。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规定,变更成“四分之三”,并将特别决议的内容扩大到“恶意收购”;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任期届满后须有股东大会不设条件的再行选举的规定,改变成“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并限制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人数,即“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满的情况下每一年度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一”;将《公司法》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规定,改变成“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统一选举产生”。
除此之外,章程还在两方面进行了不当规定:一是收购人的定性,规定了恶意收购。将“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者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定性为恶意收购;二是设置了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即“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投服中心强调,雅化集团章程修订的突破,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属无效,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就信息披露而言,《证券法》86条规定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该条关于投资者在持有股份多少数量时、在什么时间内、向谁报告、通知谁以及公告情形规定的再清楚不过,这是投资者的法定义务。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投资者持股未达到5%时,无需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义务。换言之,不披露,不进行公告、报告、通知是投资者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限制。法律这样规定,既鼓励市场化收购,给收购人一定的空间,又充分考虑大额持股或者收购对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市场所带来的影响,让他们充分知晓并以此决策。就公司治理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会议决议效力形式、会议程序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前者,以股份多数决的形式,规定了一般事项1/2以上相对多数决,特别事项2/3以上绝对多数决为决议生效的前提,除此之外并不存在也不允许第三种形式的决议效力形式;后者,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可有效。根据《公司法》,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尽管可以连选连任,但前提是股东大会选上了才能连任。
公司章程必须遵守法律
投服中心表示,不可否认,公司是可以自治的,公司章程也可以有任意条款。法律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自由行为,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因而法律也尊重公司章程的自治。但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雅化集团修订的章程将市场化收购定性为恶意收购,之所以不当,是由于这种定性是出于被收购人一部分人的好恶和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更好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因而各国法律是保护的,监管机构是鼓励的。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均有所规定,对于要约收购和强制性收购,证券监管机构也同样鼓励。
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的规定,之所以不当,是因为董事会自己给自己巨额赔偿金似乎瓜田李下。这种巨额赔偿的依据源自何处,程序是否正当,值得推敲。据悉,雅化集团6名非执行董事中有3名为公司前十大股东。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制定如此高额赔偿金条款,特意维护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地位意图明显,涉嫌利益输送。据统计,若此条款触发,雅化集团需要向其董事和管理层支付近960万元,占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8.1%,将大大削减公司的净利润,也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投服中心强调,雅化集团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为上市公司阻却市场化收购开了恶例,起到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后果堪忧。投服中心认为,市场化收购与反收购,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国内外屡见不鲜。法律也没有禁止公司反收购的行为。但是,反收购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也应是合法正当的手段。如果雅化集团章程的修订获得通过,将使现有的法律形同虚设,《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将无法执行,市场化收购将不复存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将受损。
投服中心反对雅化集团董事会章程修订的行为,将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也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反对修改议案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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