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律师事务所王欣解读:履行中合同违约如何解除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2017-11-07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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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拍摄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就制作某大转盘栏目广告宣传片与乙方合作,乙方负责按甲方统一制作要求完成本合同相关制作事宜。制作的规格:某大转盘栏目广告宣传片60秒、45秒、30秒、15秒套减,乙方完成具体制作要求见附件某大转盘宣传片脚本。制作形式“数字高清拍摄、三维数码合成、FLAM剪辑、数字音频。制作周期:2014年12月14日完成全片制作,并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拍摄制作费用235507元,该费用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制作工作并交付制作成品所涉及的全部人力、物力、运输、保险费用。甲方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总款的80%,即188405.60元;交样片甲方验收后支付余款,即47101.40元。2014年12月9日某公司(甲方)向某公司(乙方)支付首期拍摄制作费188405.60元。2014年12月14日某公司(乙方)未能完成全片制作。此后,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就宣传片的制作问题进行反复沟通,某公司(乙方)进行了修改,但仍未能达到某公司(甲方)的审核验收要求,最终未能完成全片的制作。某公司(甲方)向某公司(乙方)索要预付款时,某公司(乙方)以种种理由拒付,故某公司(甲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制作费,给付违约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的《拍摄制作合同》;二、某公司(乙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甲方)广告制作费188405.60元;三、某公司(乙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公司(甲方)违约金70652.10元。宣判后,某公司(乙方)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欣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此案某公司(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经过双方沟通亦未达到某公司(甲方)的审核验收要求,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某公司(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已将预付款188405.60元支付给某公司(乙方),乙方交样片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制作费用。这说明甲方完全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的,无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鉴于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制作工作,经过沟通也未能达到甲方的审核验收要求,说明乙方无能力制作,这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甲方作为解除权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条款。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片制作,无权占有甲方的预付款,应当返还。同时乙方因违约还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 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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