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公司年报要重点披露现金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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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重点披露现金分红、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十二项内容。
根据通知,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重点披露的内容包括现金分红、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部控制、社会责任报告、承诺事项、资金占用情况、违规买卖上市公司情况、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审计意见、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公司债券情况、特殊行业等十二项内容。
其中,针对现金分红情况,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上交所要求在年报披露同时,“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公司、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内控报告,鼓励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及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此外,“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钢铁、冶金、电力等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3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此外,上交所指出,特殊行业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的特别规定。从事房地产、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二号》及相关行业披露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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