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投资者做出审慎选择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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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明确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变革。《意见》是一面崭新的旗帜,这次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含义特别,表明了国务院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视和决心,也为证监会大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指引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中小投资者保护性措施,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所给出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简而言之,就是推荐适当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该规则的初衷在于让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负担起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避免中介机构在金融投资产品创新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将高风险的业务和投资产品推荐给不适合的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我国的适当性制度开始于2008年4月,当时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由此在证券经纪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开始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初步尝试。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和2010年推出的股指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都广泛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我国初步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形成了“由证监会制定原则性规章、由相关交易所制定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由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执行规范”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二是明确了“投资者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证监会主席肖钢在署名文章《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中指出,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首先,适当性制度的立法层级偏低。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适当性规则的规定中,主要是由证监会和自律性组织发布的,而且主要是管理性质的;其次,当前适当性规则针对市场中不同业务分别进行了规定,内容分散,重合度较高,如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都有各自的适当性规则规定;第三,并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实质上的分类,只是规定了证券公司“了解自己客户”的义务以及“了解”的范围;第四,没有明确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只规定了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有关处罚,并没有规定造成投资者损害情况下的民事赔偿。
下一阶段,适当性制度可以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行业创新发展的形势,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一是推动适当性制度成为《证券法》等法律性文件的正式内容;二是针对当前适当性规则针对市场中不同业务的现状,进行有效整合,分清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适当性规则体系;三是根据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明确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同时落实好产品风险分级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各类信息;四是明确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五是建立销售人员执业规范和问责机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最后是作为监管部门,要更好的督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贯彻落实适当性制度,切实担负起责任,执行过程中不流于形式,同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与执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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