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子公司因污染被“顶格”处罚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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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
新安股份(600596.SH)1月10日对外发布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开化合成”)于1月8日下午,收到了开化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最终新安股份子公司被“顶格”处罚9.9万元。
这张罚单缘于开化合成去年发生的一起环保事件。
去年12 月20日晚,开化合成在三氯氢硅高沸进行水解的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水解产生的氯化氢不能被充分吸收,导致空气中氯化氢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天后,开化县环保局对开化合成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这份整改通知书披露,事故性排放发生,该县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在厂区内办公楼前设立 HCl 气体点位实施监测,两次监测结果分别为 1.03mg/m3、0.87mg/m3,均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要求(0.25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为此,开化县环保局当即责令开化合成立即停止生产,并对造成事故性排放进行彻底整改,未经验收同意不得恢复生产。目前开化合成仍在进行整改,尚未恢复生产。
新安股份曾在公告中称,此次停产整改,对开化合成当期的效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新安股份整体效益产生大的影响。
开化合成主要从事有机硅特种单体、三氯氢硅等产品的生产。该公司2013年1~9月销售收入 4.2亿元,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分别占新安股份同期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8.1%和3.3%。
实际上,这不是新安股份第一次与环境污染“有染”。此前,承接新安股份部分运输业务的建德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和为新安股份提供仓储服务的业务单位余杭荣圣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承运和仓储新安股份磷酸盐混合液过程中偷排了本公司磷酸盐混合液,涉嫌环境污染案,随后被公安机关调查。
最终,该公司当时协助调查的两人被批捕,移交检察机关,另一名人员(该公司安全环保部原经理)也于去年8月份被公安机关调查、批捕,并于当年9月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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