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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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我是一名退休老人。前不久,我的女婿注册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女婿说,出于工商登记中的人数需要,让我出资30万元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实际上这个钱是女婿自己出的,而且我也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请问我这个“挂名股东”能行使对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参与分红等股东的权利吗?将来可能需要为该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外,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叶先生所说的情况看,他实际上并没有拿钱出来进行出资,而是由其女婿出钱,作为股东的权益实际也应归为其女婿所有,如果该公司的股东不止两个,其名为股东实际只是代持股份而已,所以并不享有实际股东权益,即算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查询并参与分红,也只能是一种代理行为,所有法律后果均由实际出资人负责。如果公司的登记股东只有两个,而实际投资人就是叶先生的女婿一人,则该公司的性质实为一人公司,如果将来出现一些法律后果,则也应由实际投资人来承担。 (记者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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