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公司判还6750万“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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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的年报里,成城股份一直反复强调“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但这一说法被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的终审判决所否定。
事实上,早在2012年初成城股份就因为孙公司的“高利贷”借款担保被告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最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判一审败诉。“本案的借款纠纷属于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在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成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亲口承认了当初这笔借款“非法”,作为上市公司的成城股份更是为这笔“非法拆借”进行了担保,并且没有履行披露义务。
这桩纠纷要追溯到2011年8月13日。一审法院查明:当日,成城股份、富源公司(成城股份孙公司)与江西省家电市场海兴家电商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海兴家电商行自愿借给富源公司8000万元,借款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借款期限暂定到2011年9月10日,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成城股份、富源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将借款本息支付给海兴家电商行。2011年10月10日,成清波又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郑重承诺自愿为富源公司向海兴家电商行借款8000万元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海兴家电商行只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万仁辉。协议签订后,2011年8月16日—8月25日,万仁辉委托江西鸿海电器有限公司,以及曾敏军、黄凯涛、黄海波、黄江华、杨玲等向富源公司转款共计6750万元。
有法律人士指出,借款利息每日千分之三,照此计算的年利率为109.5%,这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
“富源公司的利息太高了,可能是短期内急需资金周转。”一位在南昌从事民间借贷的人士介绍,民间借贷在当地比较普遍,按照当地小贷公司的平均水平,月利息一般在两分到四分之间,三分的情况比较普遍,借款周期通常在1—2个月之间,利息按月支付。
让人意外的是,自借款之后,富源公司、成城股份和成清波从未偿还过本金和利息。于是,2012年2月15日,万仁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城股份、富源公司和成清波共同赔偿万仁辉借款本金67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截至2012年2月15日的利息为1019.8万元)。对此,成城股份等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两个不还钱的理由:一是合同约定借款8000万元,实际到账6750万元,合同没有全部生效;二是对每日千分之三的借款利息不予认可,认为应不予计算利息。
不过,一审法院认定,富源公司在向万仁辉借款后,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该案的还本付息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富源公司偿还万仁辉借款6750万元及利息,成城股份、成清波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成清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成清波认为,他只应对富源公司的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而利息部分则无连带赔偿责任。成清波在上诉状中称,富源公司没有直接从万仁辉手中收到借款,并且“本案的借款纠纷属于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成清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有法律人士指出,在这个民间借贷纠纷中,成城股份存在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孙公司“高利贷”融资没有履行决策、审议程序,6750万元借款去向不明;2012年存在诉讼事项,并于2013年1月一审败诉,却在年报中声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上市公司及孙公司面临的巨额赔偿风险未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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