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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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交所为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定了哪些规定?(武汉投资者徐女士来信询问)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回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对于投资者而言,现金分红政策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与成熟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回报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公司分红机制有待完善,给投资者的分红预期还需进一步明确。在此背景下,上交所作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自律组织,有必要推动沪市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给投资者提供稳定可期的良好回报。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动上市公司注重投资者回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2013年1月,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股东回报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在上市公司年报启动披露之际,为了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落实《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现金分红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对原《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并向上市公司下发了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交所《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今年,上交所还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修订完善上交所现金分红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继续督促、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同时,进一步深化现金分红比较研究,吸收建立高回报资本市场的国际经验,夯实为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的基础。
二、上交所通过制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的规定,建立了一种怎样的机制?实施效果如何?(IP:42.48.96.*)
上交所通过一系列规定,引入市场化约束机制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做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推动上市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机制:
一是明确分红水平衡量基准。在综合考虑了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来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下,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比例的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二是推出备选分红政策。参考境外成熟市场常用的分红政策,制定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现金回购股份等方式回报股东。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专项说明其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在年报中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需披露其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给予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等内容。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四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上交所也将发布现金分红年度研究和评价报告,积极营造正确认识公司分红能力和水平的舆论氛围。
此外,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程序也被明确规范。
通过多管齐下的措施,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在原有分红水平基础上又有所提升。2013年,共有653家沪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2年年报的同时推出派现方案,比2011年年报的558家增加了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8%;分红总额达5959亿元,为近四年之最,派现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总额的35.16%,派现比例创历史新高。
三、有些公司达到了分红条件但是却不分红,对于这样的公司有没有约束措施?(投资者孙先生拨打本所4008888400热线提问)
“重融资、轻回报”一度是中国股市的“顽疾”。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一系列引导和鼓励现金分红措施的落实,上述现象得到了较大改观。但也有少数上市公司达到分红条件却不进行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
对此类上市公司,上交所将立足于自律监管职能,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公司是否详细披露了未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等。
同时,对达到分红条件但不分红或分红比例不足30%的上市公司,上交所要求其召开说明会、网络投票并进行分段披露等,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决策过程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所持股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上交所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程序提出临时提案,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切实体现中小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方案或政策,督促公司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机制。
对在现金分红监管实践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上交所将及时通报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要除息、纳税,有时候我们投资者会得不偿失,相比起来,我认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赚取差价也能获利。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平安证券郑州经三路营业部投资者提问)
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回报主要包括现金回报和公司价值的提升两部分。从现金回报角度看,投资者提供资金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从公司价值提升角度看,公司价值的提升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为股票价格的上涨,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获得价差。
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对稳定,获取现金分红是实现长期稳定持续回报的良好方式。从短期来看,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获得价差也不失为获利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二级市场中股价受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下跌风险,并非每个投资者都能获得正收益。也就是说,现金分红是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而二级市场的交易中存在股价下跌导致投资者亏损的风险。
当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确实会有除息、纳税。就除息而言,实际上,除权除息是境内外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市场化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上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息过后,股票价格会有所变动,但是,股票的价格最终取决于公司的质量特别是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除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并非决定性的。就税收而言,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优化调整。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在此前20%税率的基础上,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仅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这一政策调整,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回报。
国际成熟市场经验也已经证明,只有建立了有效、稳定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才能吸引以获取稳定分红收益加合理资本利得为目标的长期资金类机构投资者,市场估值才会相对合理、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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