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3月,业内有关人士在浙江、福建、北京、湖南和湖北等地对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制度在实际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上似乎并不理想,而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却出现了扭曲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在此也有抬头。针对政府监管难度大、行政成本高的情况,本文作者在参与此次实地调研后提出建议:财政补偿量力而行;疏堵结合,以招标价格作为最高零售价,卫生院的药品实际采购价和零售价由其自主确定;不宜动用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直接补贴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虽然一次调研所反映的问题或许并不具有绝对的代表性,调研的结论也并非不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其为有关部门对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药品零差价制度实施的调研 去年1~3月对浙江、福建等地的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很难实现降低药品价格的政策意图,而盛行于二、三级医院的商业贿赂行为正蔓延到基层医疗机构。
化学药行业报告中提到调查还发现。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绝大部分药品中标价偏高,个别药品中标价过低。这种现象在各省今年实施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也多有发生,如相当一部分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明显高于此前卫生院的实际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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