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500万贷款蒸发之迷 企业分文未收却被起诉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佚名 2015-01-16 08: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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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记者 王磊磊 发自江苏南京
“判决博云悦邦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借款本金4417423.91元及利息、复利。”
看着这份判决书,南京博云悦邦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悦邦)的总经理赵军一脸无助。
这纸发自南京秦淮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几乎决定了博云悦邦的命运,一旦二审维持原判,便意味着这家由赵军夫妇辛苦经营的小型实业公司将面临倒闭破产。“让我们始终无法接受的是,从头到尾,这笔贷款我们没有见过,这是担保公司和银行高管串通操作的一笔违规放贷,却要让我们来承担责任。”赵军说。
2013年,记者曾以《南京广发行担保骗贷迷局》为题,对发生在南京广发银行与博云悦邦之间的这起贷款纠纷中的种种疑点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年之后,随着幕后操手担保公司老板被判刑,以及上述民事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并判决,这起扑朔迷离的担保公司骗贷案件开始水落石出。
贷款未得到却遭诉讼
赵军夫妇经营的博云悦邦公司主要生产墙体涂料,企业规模不大,却拥有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2011年,公司开发新产品并准备全面向市场推广,但资金不足一直困扰着夫妻二人。
2011年,经儿子的关系介绍,赵军、刘有云夫妇认识了南京薛氏高盛信用担保公司(下称薛氏担保)的负责人薛燕。据公开资料显示,薛氏担保注册资金一亿多元,彼时,算是南京市比较有实力的正规担保公司。
关系熟络了之后,薛燕告诉刘有云夫妇,自己在银行的关系非常靠得住,很多银行的行长都与其关系较好,尽管博云悦邦属于小型企业,没有资产担保和信用额度,也可以贷款。
2011年8月,薛燕先是在宁波银行(14.83,0.00,0.00%)以薛氏担保作担保为博云悦邦贷款400万元,在该笔款项打到了博云悦邦的账户后,薛燕以自己急用钱为由,将该笔贷款剩余的300多万元贷款打给了自己。
此后,薛燕又告诉赵军、刘有云,可以再为博云悦邦在别的银行办理贷款。“当时考虑到自己公司本来就没什么资产,又已经有400万元的贷款,不可能再贷到钱。可过了没多久,在薛氏担保员工带来了广发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信贷部一位李姓经理。李姓经理转了一圈问了一些情况。”刘有云说。
据赵军回忆,再后来,薛氏担保的员工把赵军和刘有云二人带到了广发银行城中支行,在几张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当时薛燕告诉我们,因为她和银行的关系好,手续直接由担保公司办理即可”。
随后的一段时间,刘有云和赵军一直等待银行下发贷款,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博云悦邦没有等到贷款,却等来了银行的一纸诉状。2012年5月8日,广发银行南京城中支行将博云悦邦、赵军、刘有云、薛氏担保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的441万余元的贷款。
银行贷款审查形同虚设
根据贷款文件显示,该笔贷款性质为权利质押贷款,即博云悦邦需在广发银行固定存款500万元,并以存单进行质押,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用途为购买材料的货款,贷款期限一年。据赵军反映,用于质押的500万元存单是薛燕通过博云悦邦的账户存进去的,有来往的银行记录为证。
由于贷款用途系购买材料货款,故贷款方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而据赵军和刘有云指认,这份合同系薛燕等人伪造而成。据该合同载明,供应方为南京德尔伍德建材有限公司,采购方为博云悦邦“我们根本没有和这家公司发生过任何买卖关系,这无论是通过我们公司或者德尔伍德的进货出货以及银行交易记录都能查到。”赵军如此表示。
据用于发放这笔1000万元贷款的承兑汇票显示,收款单位为南京德尔伍德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信息,记者只找到了这家公司的网站主页,遗憾的是除了在联系方式留有地址、联系人吴燕以及一个无法拨通的手机号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信息。
据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公司法人代表系吴燕,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业务竟为金融、投资、基金、证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吴燕与后来为刘有云和赵军办理其他贷款的经办人同名。“这家公司就是薛燕等人为洗钱注册的空壳公司,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吴燕为薛燕的合同伙伴,在其他多笔业务中扮演重要角色。”赵军表示。
对此,赵军对银行的贷款审查也打满了问号:“除了材料造假之外,博云悦邦没有资产,没有信用额度,甚至还欠其他银行的贷款没有归还,又是怎么通过银行的审查的。而且所有的文件,直到法院开庭我们才看到,不管怎么说,薛燕也是用博云悦邦的名义进行的贷款,银行连最起码的通知义务都没有做到。”
此外,赵军还向记者表示,贷款发放的时间系2011年9月,用于发放贷款的承兑汇票是由薛燕指派自己的儿子刘博弘(彼时在薛氏担保实习)从银行取走并交给薛燕。“用于贷款的汇票只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的会计领取,银行事先会在系统内对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会计身份进行备案,法定代表人的亲属是不能领取的。”一位国有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
贷款审查不严,取款程序违规,在赵军和刘有云看来,广发银行和薛氏担保之间必有猫儿腻。“若非银行和薛燕有瓜葛,银行怎么会给已经负债的公司贷款,并顺利地通过造假取得贷款,甚至能直接从银行提走。”
银行被指证据造假
2012年2月,薛燕被曝由于公开向社会公众借款,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而“跑路”,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薛燕进行通缉,并于几个月后将薛燕逮捕归案。
彼时,除了博云悦邦,尚有多个企业和个人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对薛燕进行了举报,“除了公开向社会集资,利用自己和银行的关系,骗取贷款也是薛燕融资的一大途径。”一位熟悉薛燕的业内人士透露。
在广发银行和博云悦邦案件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期间,刘有云和赵军向公安机关以及南京白下法院进行了举报,彼时,白下法院以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后原白下分局将案件退回未予立案侦查。
在秦淮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刘有云、赵军又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报案,秦淮分局并未立案受理。
2014年8月18日,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发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瑕疵不足以消灭其债权”,博云悦邦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借款本金4417423.91元及利息、复利。
然而,案件中浮现的众多疑点以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在此前的采访中,广发银行城中支行行长顾轶斌曾表示,对于虚假合同的问题,银行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便可通过,并一再强调,广发银行有自己的审查体系,该笔贷款的发放是合规的。
赵军则向记者反映,通过开庭情况以及广发银行出示的证据来看:“有十足的理由怀疑,银行在帮助担保公司伪造材料。不仅银行的贷款手续我们之前都没见到,一些关键性的证据还存在篡改的行为。”
除了贷款所用供销合同造假、银行没有履行各项通知义务之外,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如何被取走也是关键问题之一,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广发银行出具了《结算业务查验身份申请表》和《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件,正是这两份文件让赵军产生了怀疑。
首先,在广发银行提供的该份《结算业务查验身份证申请表》中可以看到,申请时间2011年9月8日,申请人第一栏为赵军,第二栏为刘博弘,“这份文件一式两份,我手里也有一份,可只有我自己的名字,没有刘博弘的名字,而且这两份文件中我自己的名字均是影印而成,可广发银行提供的文件中,刘博弘的名字却是手写填上去的,这明显是后来加上去的”。赵军气愤地说。
此外,在另一份《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兹委托孙茜、刘博弘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结算业务。而在这份广发银行提供的文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可以明显看出,书写孙茜和刘博弘的笔迹深浅有明显区别,且字迹不同;二是委托书签订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可取走汇票的时间却是2011年9月13日,难道还有先取汇票再签委托书的道理?”赵军表示。
对此,博云悦邦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两份证据进行鉴定,但广发银行代理人当即表示,对该两份证据不作为证据提交。
在几经投诉无门之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博云悦邦向中纪委江苏巡视组进行了举报。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曾赶往广发银行南京分行采访,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提纲后书面回复:“我行起诉博云悦邦未按时归还款项案件,秦淮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一审判决,对于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请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责任编辑:思域讴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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