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诉华鑫股份600621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一个月,业已进入“倒“计时””,而较早前该案已有胜诉判决,绝大部分受损“股民”或错失索赔良机。
《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诉华鑫股份
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一个月,业已进入倒计时,而较早前该案已有胜诉判决,绝大部分受损股民或错失索赔良机。
虚假陈述受罚被诉已有胜诉判决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
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有多位投资者先后起诉仪电集团,并已有法院的胜诉判决。显然,后面起诉索赔的投资者有很大机会获得赔偿。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一月账面盈利也可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案诉讼时效到2015年9月3日截止。目前离诉讼时效结束仅余最后1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报道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600621,并在20101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股民计算损失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0日,由于基准日早已过去,股民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基准价则为7.03元,这也意味着目前持有的股民即使帐面盈利,仍然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资料显示,2010年6月,600621的股东人数为9万多,无疑,其中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部分股民赶搭维权末班车,但绝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晓自己可以索赔。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投资者将错失良机。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且该案之前已有胜诉判决,后续起诉的投资者获赔机会极大。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鑫股份
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