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国企改革需要在细节上消除空白
来源:企业观察报 作者:佚名 2015-09-22 1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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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最近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布以后,在全社会引发了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期盼。国企改革在我国,几乎与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历史同步,在3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今,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但30多年的国企改革也有过蹒跚,甚至走过弯路,积累了不少问题,影响着国企职能的正常发挥,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尤其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的稳定增长产生了阻碍作用。因此,国企改革再一次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它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效果,影响到我国从目前到2020年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也影响到我国在2020年以后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
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从其内容来看,是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最为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实际的一个文件。《指导意见》提出,国企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类企业,这为国企建立了准确的市场地位,使国有资本所担负的社会公益职能清晰化,也为国企参与市场竞争划定了范围;《指导意见》提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这使国企可以减少来自政府“婆婆”的干预,更好地产生和发挥企业的自觉能动性,从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这为解决国企的用人机制,特别是破解国企高管薪酬问题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良好机制。
《指导意见》作为本轮新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它的出台显示了中央高层对改革的重视。但是,再好的改革方案,也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完善。目前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提出了比较理想的改革思路,但在细节上还留下了诸多空白,需要在改革实践中通过探索予以完善。
比如,在将国企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以后,如何界定这两类企业的性质和区别,就需要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作出精准的分析,对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确定两类企业的定位。公益类企业的产品定价必须体现出公益性,政府对其作出的财政补贴也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商业类企业虽然可以适用市场竞争的一般原理,但是在我国国有资本在市场上的力量已经很强大、民营等社会资本日渐边缘化的当下,如何营造多种资本公平竞争的市撤境,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的同时不伤害民营资本的发展壮大,仍然是改革中有待突破的一个难点。
比如,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从以往的“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固然可以减少政府“婆婆”对企业的干预,但它更多的只是体现在形式上,而由于资本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是资本的载体,两者很难截然划分,政府既然具备了对国资的管理权,它就仍然可以行使对国企的干预权,而由于国企董事会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因此一旦政府向国企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指令,国企董事会也不可能以所谓独立经营权来作出抗拒。
比如,建立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目前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按照权威的说法,国资可以参股民企,民资也可以参股国企,从而实现多种资本的互相融合。但是,多种资本在一个企业的融合,其表现形式并不全都是互相支持,更多的时候会出现基于各自利益而产生的争斗。当国资与民资产生纠纷的时候,由于国资可以轻易地得到来自政府等公权力量的支持,民资是否能够保证公平地享有股权利益,也是充满疑问的。
所有这些难点、疑问,都需要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给出答案。回顾中国30多年的国企改革史,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顶层设计”有所不足,而是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或被偷工减料,或被移花接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民众未能充分地享受到国企壮大产生的利益,改革的效果未能为社会普遍认同。目前,在反腐呈现持续高压的态势下,国企中有些人因担心在改革中出现失误而被追责,又出现了不作为、少作为的慵懒状态。因此,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后,还必须提高执行力,将《指导意见》落到实处,通过改革使我国的国企,更使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经济增长表现出生气勃勃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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