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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如何管:逾七成意见支持归为新业态

来源:新快报    作者:佚名   2015-11-11 15: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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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日起,交通运输部被众多网友口诛笔伐,原因是备受关注的征求意见结果当天并未如期公布,反而是网上一条“交通部:多数人认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的消息被疯狂转载转发。因实际并无任何关于专车和出租车方面的消息发布,交通运输部当日澄清这篇报道是子虚乌有。

  交通运输部公布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详情

  网约车究竟该怎么管? 逾七成意见支持归为新业态

  从前日起,交通运输部被众多网友口诛笔伐,原因是备受关注的征求意见结果当天并未如期公布,反而是网上一条“交通部:多数人认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的消息被疯狂转载转发。因实际并无任何关于专车和出租车方面的消息发布,交通运输部当日澄清这篇报道是子虚乌有。

  昨日,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其中近七成涉及专车改革。

  “热情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积极贡献各自智慧,这本身就是对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持。特别是质疑的声音和反对的意见更为可贵,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表示真诚感谢”,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意见汇总情况看,有支持的声音,有热忱提出修改意见的声音,也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各方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表达的具体诉求不同,但共同点是所有人都期待这次改革取得实效。

  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在全面梳理、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将其转化为深入推进改革的动力、科学修订并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乘客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积极鼓励创新,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在5929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中,近七成涉及到专车改革,而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专车车辆属性、驾驶员等准入门槛则最受社会关注。特别要说明的是,在昨日公布的情况中,交通部将分类意见数量,以及支持和反对的数量做了精确的说明对比。这也说明,数量优势尽管不是左右新政调整的最终标准,但也会是关键指标,可充分说明新政的调整走向。

  网友建议和意见集中在12个方面

  ●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如何过渡等其他问题

  管理

  网约车是否应当纳入管理?60%意见支持

  497条支持纳入 VS 326条反对

  在所有的823条意见里,有497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约占60%。理由包括: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也有326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理由包括: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是否按新业态来管理?74%意见认为有必要

  148条支持新业态 VS 40条反对

  关于的管理问题,一共收到199条意见。其中,148条意见认为,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占74%理由是,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与巡游出租车之间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40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理由是,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出租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车辆

  网约车性质是否为出租客运?52%意见认为是

  440条支持“营运”VS 406条反对

  关于这个问题的846条意见中,有440条建议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占52%。理由是: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有379条意见反对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理由是:私家车从事营运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还有27条意见建议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就比例来说,支持和反对两者差距很小,说明在这一点上仍有很大争议。

  什么车能作为专车?83%意见认为标准要高于巡游出租车

  98条VS19条

  117条意见里,有98条意见认为,专车的标准应高于巡游出租车,占83%,理由是,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的人,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出租车。

  有19条意见认为,不应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作规定。

  价格

  网络专车价格该怎么定?32%意见认为要政府定价

  关于价格方面,收到了301条意见,其中98条意见认为,应实行政府定价,占32%,理由是,网约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

  有112条意见认为,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理由是,网约车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

  此外,还有91条意见认为,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理由是,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

  补贴是否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有87条意见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理由包括: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有53条意见则表示反对。理由包括: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司机

  专车驾驶员要不要有从业资格证?超60%意见认为需要

  在从业资格方面有205条意见,其中126条意见表示专车驾驶员要有从业资格证,超60%,理由是,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66条意见认为不需要,理由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应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让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责任

  平台是否应承担承运人责任?69%意见支持平台应承担

  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意见有42条,其中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达29条,占69%,理由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认为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有8条,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改革

  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出租车行业焦点

  对于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焦点所在,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是政府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关于经营权期限制的意见有158条,认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的有106条,理由是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确定期限。

  此外,关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也是热点议题,共有362条。认为不应实行数量调控有123条。

  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

  ●能不能发展顺风车?81.4%的意见认为需要

  该话题也吸引了205条意见,其中,167条意见认为,要发展顺风车,理由是,顺风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还能分摊成本,方便出行。

  38条意见认为不能发展,理由是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是否应该打击非法营运?100%的意见支持

  所有意见支持打击这一点上,参与调查的人没有任何分歧,一共176条意见,所有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营运。意见普遍认为,私家车从事营运本质上就是非法营运,应当严厉打击。但只处罚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是不够的,还应该注意到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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