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有规可循”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佚名 2015-07-28 1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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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热潮,正在国内金融行业引起连锁反应。继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后,保监会昨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业内专家表示,《办法》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重点环节提出一系列详尽的规范要求,大幅度放开准入许可,加强了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建立了退出机制,充分体现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度。跨区域经营实现突破
据了解,《办法》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阐述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并明确其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而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业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较忽略,基本上认为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是保险公司。此次《办法》明确把保险中介机构纳入进来,扩容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未来消费者将享受到更多便捷的保险服务。
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新规,今后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都可纳入到互联网保险中来,进一步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市场需求。而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同时,《办法》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层明确,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边界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现象,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
有鉴于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同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对此,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一些嵌入互联网平台内的业务,需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接接触客户,因此须由平台参与理赔和服务等流程,监管层的这一规定更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还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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