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大法升级 银行腾挪术翻新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卫容之陈圣洁 2016-07-25 0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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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腾挪术规避监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种“资本补充暂时无望,传统挪腾道路被封死”的情况下,银行的腾挪术被迫跟随着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升级,而在众多的新式腾挪术中,“同业寻租”、“地域套利”是两种较为典型的做法。
所谓“同业寻租”,即寻求一家同业合作,基础交易结构是:
第一步,银行甲将实际需要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资金转而先存入合作的同业机构银行乙,乙开具同业存单给甲,对于同业存款,即便在监管收严后,甲的风险资本计提仍然仅为20%;
第二步,银行乙获得资金后,转手再投给受安排而入局的通道方丙,并受让丙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步,通道丙再将资金投给表面上的资产管理人丁,丁可以是某信托机构,而丁的实质也是一个由银行组局进入的通道,资产真正的管理人和风险兜底人是银行甲;
第四步,信托恶得资金后,发放贷款给本来该在银行甲进行贷款的企业戊,甲由此也没有对戊的表内贷款了,即资金兜兜转转,一笔银行甲的贷款变成了借道资管通道的信托贷款;
第五步,实际需要兜底风险的是银行甲,但名义上承担了资管风险的是银行乙,由此甲可给乙签订某种“抽屉协议”兜底函,银行乙实际不承担风险。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这有两个后患:其一是,这种设计仍未绕过“127号文”对隐性信用担保的限制,只能靠交易链条长、担保隐蔽来“晃点”监管,使其不易追踪;其二是,合作方银行甲受让资产收益权即意味着名义上要承担风险,因此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银行甲可能要承担100%风险计提。
因此,为规避风险,银行甲对以上交易结构进行了“升级”,即有意找一家外省的合作方银行乙。这种做法被称为是对监管的“地域套利”——因为不同省市的银监局之间很少为了银行调报表这样的“小事”互通协调监管。
正是因此,银行乙可向其所在地监管出示银行甲开具的风险担保函,证明其在此单资管业务中实则不承担风险,因此免于风险计提;而银行乙所在地监管即便有可能发现银行甲的风险资产出表猫腻,但对甲并无属地监管权限,一般情况下,似乎也不会那么费力地协同甲所在地监管来对此进行追踪。
除了以上2种方式之外,一些分析人士还提供了一个同时可绕“127号文”和“82号文”的办法,即对调银行甲乙在交易结构中的位置,使乙成为出资方,甲即在名义和实际上都成了风险兜底方,乙银行获得同业存单后进行质押并通过抽屉协议解除。
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银行甲的投资有足额的同业存单质押,在名义上不承担风险,因此逃避了100%的风险计提;而银行乙做的存单质押“抽屉协议”立刻解除,因此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承担利率风险,也只需为同业投资做20%的风险计提。
新腾挪术怎么看?
旧路被堵,新路又生,银行游走于禁令边缘,新式腾挪术频生,银行的这种做法应不应该管,要怎么管呢?
鄞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游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许多的金融创新都来自规避金融监管,而新的腾挪术的出现是无可厚非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监管,就有破监管的动机和动力。”
银行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机构,它会想法尽可能少的钱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游春指出,目前,整个银行业面临整体转型的压力之下,传统的信贷业务增长速度已经呈现下降的趋势。银行要保持自身利润规模的不变、让增速尽可能保持匀速或适度增长,就必须寻求新的增长点,而金融市场 的业务就是这样一个新的增长点。事实上,目前每家银行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力。
“相对来讲,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存在适度的问题。”游春进一步表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本质上来说属于过度监管。我们国家对银行的监管措施和要求达到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而我们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
对于银行在严格监管之下,翻新腾挪术花样来规避监管这一问题,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奚君羊也认为,这个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正常的。他指出,监管和回避监管相互之间不断地平衡,使得银行活动得到逐步的发展。监管机构为弥补漏洞,监管越来越严,监管技术也在不断提高,但只要银行回避监管的做法没有很大程度上违法,造成系统性风险,形成严重的后果,这种回避监管的创新应该从正面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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