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的隐秘报告:两私人控股湖南一国企 4年提走六百万
来源:牛股十点半 作者:佚名 2016-06-17 1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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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提走近600万
龙泉公司虽是个空壳,但仍是经政府批准的引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运作主体,也因此很容易争取到资金。
汝城县建设局的材料显示,2003年到2006年,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以城镇引水工程的名义,向上级先后争取到了650万元国债资金。其中,无偿资金400万元,低息国债引导资金200万元,项目启动引导资金50万元。这650万元在资产评估时被列为龙泉公司股金,占2005年底公司总资产的 29.3%。
龙泉公司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贷款。2003年3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与郴联公司再次就有关问题补充签订《合资合同》,2003年4月18日,龙泉公司以兴建城镇饮水工程的名义,向汝城县农业银行(3.170, 0.01, 0.32%)申请扶贫贴息贷款500万元。
朱小波向澎湃新闻确认了以上资金来源。他同时介绍,据郴州同兴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12月对龙泉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汝城县国有股份股本金为原自来水公司的资产846.25万元,占公司36.32%;汝城县龙泉股份(12.380, -0.17, -1.35%)股本金为投资龙虎洞引水工程的工程款1483.69万,占公司63.68%,为控股方。而2005年8月15日,国有股份变更为599.68万,所占股份减持为27%,民营股本变更为1620.97万,所占股份增加到73%。官方资料显示,这个变更缘由主要是部分职工持有股份从国有股份中剥离。
建设局的回复材料中,还提到了县建设局与郴联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如“确保龙泉制水有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公司资产回报率达不到10%,乙方优先分配股份红利至10%,剩余红利甲方分配”。
澎湃新闻从农行汝城县支行向郴州市分行的请示材料得知,这个10%优先回报条款,被列为龙泉公司获得农行500万贷款的重要条件。也正因为这个条款,从2002年原自来水公司被接管后至2013年的十余年间,国有股份没有分到一分钱红利。
汝城县建设局的材料还介绍,“私有控股方只顾自己利益,2003年至2006年,先后提走597.53万,平均每年提走140.59万元的纯利,导致公司无力进行供水基础设施修建和扩大再生产。”
政府人员无人出庭应诉
“宋总(宋玉林)考虑到他哥哥是市委领导,2007年把股份退了出来。”朱小波介绍,此外,他们觉得650万元国债中,其中400万元的无偿国债算作龙泉公司股本金不妥,于2009年从中减掉了。
郴州新闻网2016年5月7日转发《郴州日报》文章《企业家的“读书缘”——记第二届全国“书香之家”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朱小波家庭》,文中称朱小波是汝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一名经济师,一直将读书作为自己每天的必修课。
6月12日,汝城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2013年开始,国资中心没有再执行《合资合同》的不平等条约,而是同股同筹,开始分红了,去年就分到30多万元红利。
但自来水公司的老职工仍然不服。自2008年以来,多次申请公开县政府的调查报告,被拒绝,前往法院立案也被拒。
2016年4月,邓柏松三人向法院起诉县政府,请求依法公开那份已存在多年的“调查报告”。这次法院受理了。此时,已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一年后。
6月13日郴州中院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县政府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参加,未派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原告律师曾技芝问,“调查报告”里对职工的一些疑问都有答案,为什么不能公开?
被告律师蒋洪辉回应,该“调查报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且现自来水公司出资情况属于企业商业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而且原告已经知晓了“调查报告”的内容,坚持按其方式公开,“是有目的性的”。
邓柏松并不否认这种“目的性”。他说,上访十多年来,他们已经了解了很多“内幕”,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光明正大”地公开,“应该揭开这个盖子,让全县人民都看到,引起上级的重视”。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2014年12月12日,县政府向市纪委的“情况汇报”中,在介绍到郴联公司宋玉林时,还特意在括号内注明,“公司法人代表,原郴州市委副书记宋甲武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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