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参保范围、降低缴费费率、扩宽基金支出范围、提高保障水平……11月10日,人社部公布《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八个方面对现行条例作出利好调整。
中鸿财富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相较现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修改。具体包括:健全了制度功能,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促就业”一项,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预防失业”;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进来;降低了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拓宽了基金支出范围,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了受益对象,将受益对象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
中鸿财富温馨提示: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共七项,分别是:
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与现行条例相比,新增了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中鸿财富告诉您,《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对此,人社部解释,《征求意见稿》将费率水平确定为不超过2%,是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反复测算基金收支的基础上作出的,既降低了用人单位成本,也能确保广大参保主体的权益,还能预防经济波动造成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兼顾了当前平稳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还为各地建立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