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穿透式监管。打破现象,穿透本质。要树立穿透式的监管理念,所有金融业务都要被纳入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打破“身份”的标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二是采用监管科技(Regtech)。监管科技指利用技术,尤其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监管和报告。坚持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利用监管科技,守护金融安全。
丰富金融监管体系手段,重构金融监管模式,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在内,都需要通过监管科技更好地降低合规成本。个人认为,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盾科技”)是一家优秀的监管科技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包括风控成本、反欺诈成本在内的合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有效提高更加精确的监管模式。
监管背景
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中国的科技并不处于全球领先水平,金融甚至可能落后于全球,但是,在金融科技融合板块,中国在全球已经获得了非常领先的地位。当然,还在其他各个领域需要进一步推动、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基础设施设置方面,除了支付宝、微信支付这样的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之外,征信领域的基础设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基础设施构建起来,才能实现金融活动的市朝、金融结构的证券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体系的智能化。
图1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趋势
金融科技从1.0发展至2.0、3.0、4.0,让中国赶超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这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市躇础设施,尤其是从金融科技3.0开始,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采集数据,从而进行风险定价模型的创新,更好地强化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并最终实现金融全覆盖。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全覆盖必须强调数据、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结合。
图2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阶段
国内金融科技的两大重要领域——人工智能与区块链。首先,人工智能技术是指通过快速吸收信息,把信息转化为知识。比如,对一家公司上市前的各个融资阶段或者放贷对象的基本分析,以及在实体经济中对于产业业态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原来的一些中低端分析活动被大面积地替代。并且,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在建模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对未来进行预测。在时间维度上利用人工智能沟通过去和未来,可以减少跨越时间的价值交换带来的风险。另外,人工智能技术还包括在确定规则下优化博弈的策略,可以更充分地学习历史数据,采用左右互补来增强策略,实现共同协作,且人工智能在决策过程中不会出现人类面对利益时的情绪波动。
其次,区块链技术可能会重构金融行业底层的架构。其优势是可以降低信任的风险,每一个数据节点可以验证账本内容和记录历史,提高系统的可追责性,降低系统的信任风险,而且具有灵活的架构。同时,区块链技术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实现共享金融的效果。具体应用领域包括点对点的交易,P2P的跨界支付、汇算、结算,也可以应用于记录各种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应用于土地所有权、股权真实性的验证和转移,以及智能合同管理。
针对这两项领域,人民大学还成立了大数据区块链和监管科技实验室,研究通过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来更好地为各种场景落地提供一些支撑,包括监管科技发展,点对点数据交换等。因为在建设征信体系、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其核心在于数据,也就是如何兼具个人信息数据的流动、交易、共享、共通与保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两方面问题,所以从这个方面而言,区块链技术能够较好地解决数据的交换和隐私保护问题。
实施进路
传统监管模式主要包括微观审慎监管和监管关键要素。微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在准入式监管的基础上,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金融机构能否满足特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设立特定的准入门槛,并且设定若干监管指标以评估金融机构风险以及作出相应的监管调整。在监管关键要素中,监管机构如何保证数据搜集的有效性与评估的准确性,成为决定监管决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以数据为本、推进以数据监管为核心的技术治理方案,应是推进新时代下金融监管的核心路径与趋势。
新型监管模式则需要涵盖三个方面。首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各个具体行业,涉及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其次,合规要求包括新出台的规定和现有规定、监管措施、惩罚,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具体行业指导性政策。最后,监管科技主要是利用新兴技术来解决从传统合规到风险管理,再到数据报告和传输等难题。监管科技的核心在于数据的监管,技术驱动风控体系的监管,它是能够打通企业、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政府监管的手段,也能够在大数据风控的平台上实现共治共享。
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信息记录具有纵向、割裂的特点,导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被割裂,促使道德风险、欺诈等问题的发生。
技术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冲击。首先是技术风险,即技术漏洞或编程错误均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衍生新的系统性风险。由于监管者很难监管到一些创新行为与新机构的动作,所以发生了“HOMS系统事件”。2015年,中国股市发生股灾时,恒生电子股份公司开发了HOMS软件系统,使得配资机构可以自由设置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其风险,监管者无法检测。
其次是操作风险,所谓的操作风险通常与不适当的操作和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失败和人工失误密切相关。
最后是“羊群效应”风险。金融机构在运用智能系统为客户提供程序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智能投顾服务时,会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这会加剧“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从而会加大二级市场的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引起一定的市场性风险。此外,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理查德·塞勒提出的“羊群效应”在内新金融学的理论也需要进一步思考。
造成上述三类风险的问题核心是信息不对称。第一,技术创新加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科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间的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对于仍在沿用传统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来说,却是不利的;第二,监管理论作为监管指导原则的滞后性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第三,法律作为监管依据滞后于技术创新也加大了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的需求发展方向和监管的方向背道而驰。
监管科技是解决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的良策。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监管科的范式主要由大型金融机构推动,其将技术应用于内部流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严格监管要求和金融服务行业高昂的合规成本推动,提高了因为不合规导致的运行风险。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管科技既是符合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又是符合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2015年中国股灾之后的发展方向。
技术驱动型监管的优势。说到监管科技,就不得不提技术驱动型监管。所谓技术驱动型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时,不仅应该关注金融机构的技术基础设施,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对企业进行指引;同时在进行行为监管时,也应该及时采纳行业内最先进的技术进行监管,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技术驱动型监管指监管科技Regtech2.0阶段,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其一,侧重于监管者依靠金融科技手段获取信息;其二,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从而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和缓解法律滞后性弊端;其三,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监管时,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对企业进行指引;其四,及时采纳行业内最先进的技术进行监管,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这并不是进行简单的预判型监管,而是随着金融企业风险的变化从而进行实时监管,这将改变传统审慎监管的准入式门槛,为金融的持续创新与发展创造条件。另外,监管者可以及时采取可控、可编程、可技术化、数字化的监管手段,让金融数据和监管者实现实时触达,使得监管者掌握行业的实时动态、及时了解资金的流向,如股市配资程度等各个行业的配资状况,从而提前监控预警风险。
与此同时,技术驱动型监管将实现监管的逻辑自恰,降低事前监管,放松准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金融脱媒,通过技术驱动的监管,改变管制型监管的强制性特征,让被动监管变为主动,促进数据的利用,打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使政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经济的危机,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决策制定提供便利。
技术驱动型监管的制度设计。我在中国人民银行讲课时,提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框架,该框架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实现数据收集与数据触达,即数据的获取以及对数据真伪的辨识,包括对身份信息等数据进行真伪识别。同盾科技的反欺诈业务就是对目标人群进行身份识别。二是数据共享,即数据在监管层(横向、纵向的监管主体)、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进行内共享。三是数据分析和决策,即更好地进行信用评分,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四是监督执行,利用数据进行监管,即理解数据如何被收集和处理,推动不同市场之间的合规要求协调统一,促进报告形式的标准化,提高监管者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改革数据利用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科技,就需要实施针对监管科技的监管沙箱(Sandboxi,即虚拟系统程序,亦称沙盒、沙盘)。监管沙箱的技术设计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人工获取数据;第二阶段为合规软件促成前后一致的工作流;第三阶段为应用数据科学推动后台业务自动化;第四阶段为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主动识别和预测风险。
沙箱监管
青岛“链湾”区块链监管沙箱应用。在青岛“链湾”的监管沙箱指标体系中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压力测试,通过对金融机构、相关产品系统的安全性和产品可靠性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在极端情况下仍然能够稳定运行,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二是资本金规模,对资本金设置最低门槛要求,保证沙箱参与企业的适当规模。三是消费者保护,要求参与沙箱的企业具备必要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与机制,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信息披露,参与沙箱的企业必须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披露必要的信息,保证项目透明可信,且信息披露实行共享制,是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全方位信息披露。
另外,在监管沙箱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参与沙箱的项目实行指标准入,并随时进行动态评分,依照一定期限内的分数考核,将不合格的项目排除淘汰,建立科学有据的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有序健康的沙箱生态体系。这种机制可能改变目前监管政策上的摇摆,即要么不监管、要么“一刀切”的监管现状。
同时,沙箱机制中还将涵盖类似于同盾科技一样的数据驱动公司、征信公司等。个人认为,在此基础上会建立类似于“信联”的机构,“信联”的结构较网联相比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对于个人征信应该采取多元化、多纬度、多层次的试点工作,而如何在不发放征信牌照、不完全创新的条件下,找到第三条发展之路,就成了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同理,现金贷也是如此,既不能完全放开也不能完全禁止,那么如何才能找到第三条道路?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虚拟的沙箱进行试验,试验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监管者更好地了解新技术驱动的创新模式,让监管者有机会掌握技术,并且利用技术来强化监管。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沙箱的创新机制,把信用的中介,即持牌机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大型资金端串联好,实现对中间风险的防范。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将银行的持牌机构监管好,给予创新企业更多的创新模式,在沙箱里中开展一些技术创新,包括技术驱动、风控、反欺诈等,从而实现小额金融服务的提供。而大额金融服务则需要通过智能投顾等技术手段来做尝试与探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大数据金融科技实验室负责人、微金融50人论坛执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