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落实“国九条”须完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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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毛万熙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旭东认为,落实“国九条”内容需要在公司回购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面修改完善《公司法》。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报:“国九条”在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相关法律应如何对接?
赵旭东:《公司法》第143条列出了公司回购股份的四种法定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国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包含在内,突破了现有规则,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国九条”还指出,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而这并非独董的特定职责,下一步需要在相关规则中明确独董是否需要就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对信息披露的安排是《证券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国九条”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由于《证券法》中有兜底条款规定,信披的要求可由主管部门提出,下一步不用修改《证券法》,可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中做出细致规定。
确保中小投资者发表意见
中国证券报:“国九条”对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方面作出许多突破性安排,应如何落实?
赵旭东:现有的股东大会与《公司法》的设计是脱节的。名义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由所有股东参与,实际上大会流于形式,多数情况是“大股东大会”,极少有中小股东出席。“国九条”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对于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创造了实质有效的便利方式,降低了参与成本。不过目前网络投票还不是法定要求,需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国九条”还提出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所有投资者应该一视同仁,而“国九条”的要求是偏向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单独计票的法律依据。此处“国九条”并未写明单独计票的作用,所以还应明确其法律效力,否则只是一个统计信息而已。
“国九条”还在征集投票权方面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这是确保中小投资者发表意见的有力措施。征集投票权在国外的运作很成熟,但在中国的实际运用中总是遭到各种限制。此次“国九条”去除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征集投票权不设任何限制,允许社会机构、媒体等非公司股东的征集主体出现,充分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分散的表决权发声。
中国证券报:“国九条”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相关法律应如何对接?
赵旭东:“国九条”完善了风险救助机制,首次提出要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提法不一定写入《证券法》,可以在法规规章层面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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