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今起接收全国范围内企业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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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昨日发布14项市场层面的业务制度规则, 并将于今日起接收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的挂牌申请。
据了解,股转系统配套制定和发布了8项业务制度,配套修订6项业务制度。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
配套修订的6项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截至今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发布业务制度合计49件,包括业务规则24件,服务指南25件。
根据规则,新的交易制度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同时,转让方式可以变更,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基本情况变化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在做市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等方式取得。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总经理谢庚表示,目前做市商制度的各项技术系统准备正在紧张进行,后续将根据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尽快推出。
在协议转让方面,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同时,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此外,新规中将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从“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现自然人与机构的准入标准在财务条件上等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也有例外安排,对于此次修订前已经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其交易权限维持不变。对于达不到500万资产要求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如公司核心员工),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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