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股票回购 监管需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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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黄俊峰
据媒体报道,近期监管部门召集银行和大型国企开会研讨破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问题,这被市场解读为提振信心之举。
弱市回购是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常见现象,尤其当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时,往往会掀起一轮回购热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和香港股市的回购案例几乎天天都有。尽管当前A股破净公司超过100家,但鲜见相关公司挺身而出,实施股票回购。
近几年,监管部门多次出台鼓励回购政策,但作为回购主体的上市公司兴趣不大。十几年来,A股回购案例总共只有几十次,这与美国市场年均500次、香港市场年均1000次的回购相比,不啻天壤之别。
股票回购的基本动机和直接意义是向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低估的信息,其逻辑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层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和掌握胜过任何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肯花真金白银回购股份,足以显示其对未来股价的信心。同时,股票回购也是上市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的有效工具,能起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权益资本和提高财务杠杆的作用。此外,股票回购本质上是一种等同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回报方式,较现金分红具有节税的优势。
既然股票回购有如此多的好处,为何A股市场的回购案例寥寥?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对回购的限制性规定和价值投资文化缺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公司法》至今仍对股份回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而不是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只有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以及股权激励等情况下,才可回购股份。证券法规也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
同时,在新兴加转轨的A股市场,“重融资轻回报”的股权文化根深蒂固,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没有形成真正的价值投资理念,对股票回购多方面意义的认识比较肤浅。2012年宝钢股份斥资50亿元回购股份后,因市场持续低迷,股价跌破回购价,投资者普遍认为宝钢股份50亿元资金“打了水漂”,看不到回购对宝钢资本结构、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品牌效应和市值管理的长远积极意义。
股份回购的正向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诸多负面问题,容易滋生内幕交易。针对美国证券市场回购行为的有关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回购公告发布前后,非正常报酬率较高,说明存在内部人依靠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在规范程度不够的新兴市场,大股东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可能借股票回购的利好而逢高减持股份,导致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上交所资本市场研究所的相关研究报告认为,一方面需要发挥股票回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面影响。建议有关部门放松法律限制,允许多元化回购目的,并逐渐放松对库存股的限制。同时,应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和控股股东在股票回购期的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鉴于目前上市公司回购期限设定过长(6个月—1年),导致回购的随意性过大,容易出现“打擦边球”现象,应缩短回购期限,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将回购期限设定在2个月内。
当然,虽然监管层鼓励股票回购,但是否回购属于上市公司自治范畴,应根据不同公司的所处行业特点、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区别对待,实行适度监管原则,鼓励政策不能越位,监管手段需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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