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之“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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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A公司在没有专门人员从事物流代理业务、未设立相关业务台账的情况下,虚签《物流业务管理协议》,仅凭收入通知单就在披露文件中虚增物流代理收入。经举报后,证监会立案调查,A公司指使财务顾问炮制《补充协议》,并申请听证,董事长及财务总监参加听证会,对此事描述前后矛盾,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行政复议”的法律渊源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复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其次,本案中A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其一,A公司就同一事项签署两份协议,用补充协议替代原物流业务管理协议,将物流代理业务变为中介业务,属于“阴阳合同”。此行为改变了服务性质,物流代理业务并未真正实施,不能记载到披露文件中;其二,经查A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为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指使财务顾问补充取得;其三,听证会上董事长王某与财务总监章某就此事的表述矛盾,听证会后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最后,证监会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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