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体验”违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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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报道称,美菱电器近日组织了一批机构投资者“秘密”体验新品—新一代智能冰箱,有人因此质疑此举涉嫌泄露内幕消息。24日,美菱发布公告否定存在此事,因此,公司不存在向机构投资者泄露新品信息的情况。笔者认为,美菱电器应该没有违规,但这条假消息有值得思考之处,即上市公司让部分投资者提前体验新产品是否违反法规。
不久前,华谊兄弟邀请机构人士提前观看《私人订制》就引发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讨论,后来证监会回应称针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继续跟进了解和研究。截至目前,证监会的研究结果还没有公布出来。
事实上,早在2006年深交所就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现已废止,分别被《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取代),这三个指引均包含“公平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即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这其中就包括“开发新产品、新发明”等信息;而“特定对象”主要包括从事证券分析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和个人、上市公司关联人等。2006年,湖北博盈投资在接待券商调研时,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后来券商研究报告披露了这些重大信息,深交所以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为由对该公司领导人进行了公开谴责。
不过,前述《主板指引》等规则稍微有些模糊,比如“开发新产品”是指已经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还是准备开发的新产品?不大明确。笔者认为两者都应该算,尤其是前者,因为已开发出来但尚未大规模上市的新产品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可能更大。对照上述规则,上市公司让机构投资者先体验新产品,有可能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也即属于“选择性披露”。
《主板指引》中的“重大信息”,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有所不同。“重大信息”定位在对股价有“较大影响”,而“内幕信息”定位于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当然如果“重大信息”对股价影响也可达到重大程度,从而也可构成内幕信息。
与泄露“内幕信息”产生的负面影响一样,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结果也是极少数人通过信息资源优势获取不当利益。因此,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要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限制和监管,同样要加强对选择性披露的监管,因为后者同样危害“三公”原则,只不过后者获利程度可能不如内幕信息。
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增强投资者信心,美国证监会(SEC)于2000年就出台实施了《公平披露规则》(简称FD规则),对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披露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作为对内幕交易限制的补充。FD规则的核心内容,就是“理性的证券持有者认为该信息具有重要性”信息就属于公平披露范畴。如果公司将非公开的、实质性信息对某些特定的对象进行信息披露,那么该公司也应详尽地将该信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披露。至于什么是“重要性”信息,FD规则对此没有明确定义,SEC认为这要取决于实际情况,为此业界列出了被公认为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收益信息;合并、收购、股权变化信息;新产品或新发明、或开发新客户群的信息;破产或代管重大信息”等。按此标准,体验新品就属于选择性信息披露。
目前,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比较零散,仍然不够系统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A股市场统一出台“上市公司信息公平披露规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效补充。而制定此办法的关键,是确定公平披露的信息范畴,建议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需要予以公平披露的信息。显然,“新产品或新发明、或开发新客户群的信息”等等信息,可以在列举法中列为需要公平披露的“重大信息”,而概括性的标准也可借鉴美国的“重要且非公开”标准,“重要性”指“理性的证券持有者认为该信息具有重要性”。对应当公平披露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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