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但对于过期药品如何处置并无规定。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过期药品的处理很不规范。根据调查,我国药品约80%流向医院,零售药品只占20%左右,过期药品存放的“大头”是医疗机构。据了解,医院的过期药品一般是“层层退回”。医院为了避免风险,药品一般在近效期三个月时,就全部退回药品供货商,药厂业务员再以成本价向供货商回收。
近效期药品退回管理不规范 造成近效期药品退回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环节中处于强势地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延续业务,难以拒绝近效期药品的退回,医疗机构也不愿自行报损处理而承担损失;二是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采购计划不合理,大量药品未被使用而临近效期并退回销毁,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当前卫生体制存在弊端,“以药养医”的现状没有根本转变,医疗机构仍然占据很大的药品终端份额。据了解,过期药品回收后多数可能被销毁。但究竟采用什么方式进行销毁,操作不透明、不规范,无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家庭过期药回收起步稍早,但也面临渠道单一、居民参与度低等问题。据2009年的一项调查,我国居民有73.4%处理过期药品的做法是直接扔进垃圾箱,能进行销毁等妥善处理方式的不足20%。
化学药报告中提到建议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过期药品管理,出台过期药品处理硬性规定。同时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医药分业,营造公平的医药购销环境。尝试建立近效期药品限制退货、过期药品终端销毁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及经营企业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避免过期药品再次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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