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4S店保险两头“忽悠”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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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擅自将受损车辆送至其他维修厂修理,在还未修好的情况下“做”了一份维修清单,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受损车迟迟未修好,车主换新车后无法退旧车牌并更换新车牌。
●未经4S店提醒,车主签订了一份由其全权处理后续事宜的协议,保险公司表示该4S店可凭此协议办理退保。
上海的丁小姐最近遭遇了一桩离奇的事件。撞车后她及时报保险,并把车送到4S店。结果4S店未经她同意,将受损车辆送至其他的维修厂,并“做”了一份维修清单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更离谱的是,该4S店游说丁小姐签订了一份由其全权处理后续事宜的协议,并可凭此协议办理退保。
另据记者调查,加价提车、强制搭售保险或者配件等等,这些似乎已经成为汽车4S店公开的“霸王条款”。
隐匿在4S店中的“潜规则”实际还远不止这些,而是几乎遍布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环节,其中尤以售后环节,因为它的专业性,更让消费者难以识别。
文/本报驻上海记者周裕妩
昨日,记者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汽车办”)了解到,该办在2013年收到的关于售后维修方面的投诉量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9.68%,为2013年汽车类消费投诉中增幅最高的一个方面,维修程序混乱、重复维修、小病大修、零配件以次充好以及随意扩大“三包责任”免除范围等问题较为突出。
4S店
车未修好已收理赔款
上海的丁小姐因为疲劳驾驶,不小心追尾了一辆货车。当时她立即打电话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接到电话报案后也很快发来了短信,称为保证服务质量,会安排优质合作车行来提供维修指引。
丁小姐说,后来才知道,来的这家保险公司的合作车行是奥迪的4S店之一。4S店的工作人员看到车后给了她两个建议,一是进厂维修,由于买的保险比较充分,所以丁小姐应该不用自己再掏腰包;二是将事故车裸车作价22万元,然后在该4S店补差价以旧换新一辆车子。
由于车子损毁比较严重,丁小姐衡量之后,决定选择第二个方案。在补齐差价后,丁小姐很快又从该4S店开走了一辆新车,并将事故车的后续事宜全权交给4S店去处理了。
可没多久,丁小姐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由于上海牌照目前实行额度制,丁小姐发生事故的那辆车上的是上海牌,如果要将这个额度使用到新车上,就必须从原来的车上退牌。
眼看着最初约定的办理退牌的时间快到了,丁小姐打电话去询问,4S店方面称还没修好,还需要几周。可是,丁小姐从保险公司方面查询理赔结果发现,保险公司已在半个月前将理赔款支付给4S店了,并有详细的维修清单。
4S店的工作人员这才承认,确实已经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了,但实际上,公司给保险公司的那份维修清单是“做”出来的。因为车损毁很严重,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自己并没有真正修理该车,而是将该车以残值处理的方式转给其他的修理厂去处理了,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牌的事宜,还得看该修理厂的维修进度。
同时,该工作人员称,只有等事故车过户的时候才可以退牌,这意味着不仅要等车子修好,还得等车子卖出去,丁小姐顿时有被忽悠了的感觉。
消保委:车主轻信4S店而误签全权处理协议
丁小姐原本以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自己就可以去把事故车的商业保险退掉了,因为保险才生效70多天,算下来应该还可以退近4000元。
可该4S店工作人员竟对丁小姐说,由于事故比较严重,在这次理赔发生后,保险公司方面中止了该保单,但4S店可以凭关系去协调,所以还是会退一部分钱给丁小姐,但丁小姐就不用自己去退保了。
但保险公司方面非常肯定地告诉丁小姐,无论多大金额的理赔,保险公司都不会中止保单,而且退保必须是被保人拿着保单、发票以及身份证等原件去柜台办理。除非车主和4S店签了由他们全权处理后续事宜的协议,这样的话,4S店也是可以去退保的。
听保险公司这么说,丁小姐后悔不已,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只告诉她,签这个协议是方便他们办事,合同内容很简单,并没有涉及退保的具体条文,而且当时在讲到退保的事情时,4S店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她。
上海消保委汽车办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丁小姐轻易听信了4S店工作人员的话而签下了这个由4S店去全权处理后续事宜的协议。
据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强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限制。首先,增加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一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应明确提示。二是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当消费者注意到并要求说明的,经营者必须作解释说明。
汽车4S店猫腻揭秘
过度保养防不胜防
据一位曾经在4S店工作过的员工透露,对4S店来说,售后才是他们最大的利润来源,其中存在不少潜规则。比如在清单中加入“进气道清洗”、“发动机保护剂添加”等不必要的项目;对未到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提前进行;保养时换下的旧件去处不告知消费者;以及消耗品没用完不主动退回等等。
上海消保委汽车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维修程序混乱,如事先未告知消费者或未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就直接维修;维修技术水平不过关,如重复维修、修后产生新问题、无法明确故障等;小病大修,本可以修理的部件却要通过更换来解决;零配件以次充好及等待周期长。
该负责人建议,消费者最好能仔细阅读汽车的使用说明书和保养说明,不要盲目听从维修人员的建议。
“专店修”高价陷阱
有车主反映,4S店保养、维修费用较高,如同样品牌的车用电瓶,在4S店的售价可能是外面汽车用品店的两倍,“专车专店修”(即不在该店进行保养、修理、调试及由此导致的汽车损伤,他们不负责保修)像是高价陷阱。
上海消保委汽车办负责人表示,“专车专店修”是有不公平竞争之嫌的。正是看到这个问题的存在,正在拟定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有考虑,在“随车文件清单”中列入“生产者约定的车辆修理者网点名册”,只要是在这个名册上的网点,消费者都可以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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