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争议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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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天海股份前职工邹慧楠的行政复议申请,天海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争议终定调。
2008年,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了所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9.98%国有控股股权,邹慧楠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天海股份(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控制人的变换情况。
证监会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监管信息告知书》,表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相关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随后,申请人邹慧楠请求确认证监会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请求确认证监会未对天海股份变更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并请求赔偿申请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等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等信息由上市公司负责对外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般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天海集团转让所持天海股份的股权后,天海股份按照规定分别在详式权益变动书、控股股东变更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了相关信息。同时,天海股份于2013年4月10日发布的实际控制人说明公告中对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情况及法律依据作出说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化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等信息之前,天海股份已对外披露了相关信息。因此,证监会《告知书》内容和程序合法适当,申请人关于确认《告知书》违法的主张不成立,同时,证监会在发现天海股份错误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后,依法采取了监管措施,履行了监管职责。因此,关于证监会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事实上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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