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四季度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工信厅通函〔2014〕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现将2013年全年及四季度全国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年情况
2013年,全行业深入开展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强化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升。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年开展工程实体抽查2604项,发现问题197项,已责令相关企业纠正。各电信企业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认真落实通报问题的整改,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申报和备案,全年共申报质量监督项目88481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23285项。各通信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等承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程建设规章制度,依法从业意识进一步增强。
2013年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共发生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6人,受伤2人。
(二)四季度情况
31个省(区、市)均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详见附件1),电信企业共申报质量监督项目22917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6776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实体抽查项目795项,抽查发现问题68项(详见附件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年情况看,通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电信企业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招标不规范;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不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二)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超资质施工问题严重;未按照工程验收规范施工,光缆与电力线交越未做保护,光缆加强芯未与机架绝缘,设备加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三)部分设计企业对设计文件质量把关不严,设计文本未标明工程防雷、抗震、防火等强制性标准条文,图纸无设计人员签字、未加盖出图专用章,工程概预算编制仍使用已废止的定额、未计列或未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
(四)部分监理企业的监理档案不规范,监理报告、监理规划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开工报告未写明开工时间,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工程师证书,未按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
三、第三季度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要求存在问题的5个省公司进行逐项整改,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涉及参建单位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15个工程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成。同时,相关企业对三季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存在问题的6个省公司明确了整改要求,17个问题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成。同时,结合通报提出的问题,一方面深挖问题根源,从管理制度化、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完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求各公司从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及验收质量管理、履行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存在问题的7个省分公司进行逐项整改,19个工程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成。同时,要求各单位加强对在建和未竣工项目的管理,对项目批复、项目形象进度、投资形成的能力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及时跟踪与分析,并随工程进展情况组织持续排查,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
四、相关要求
2014年,各单位要巩固通信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成果,高度重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重点加大对光纤到户、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责任企业依法处罚,并做好通报项目的后续跟踪和督促整改工作。同时,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和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至少报送2项实体抽查项目清单。
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大对通报问题的整改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4月10日前,请各集团公司总部将《2013年四季度抽查工程项目存在问题汇总表》所列项目的整改情况汇总报部(通信发展司),部将在下季度通报中通报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附件:1.2013年四季度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汇总表
2.2013年四季度抽查工程项目存在主要问题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65/68206167) (来源:通信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