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4月21日,作为上市公司退市的第一步,*ST长油将正式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至6月4日退市整理期结束。*ST长油因此正式退出A股市场,并将于8月8日到股转系统市场挂牌交易,从此进入三板市场。
鉴于*ST长油属于中央企业,因此*ST长油的退市也就开创了A股市场央企退市先河。从退市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好事。连央企都可以退市,还有什么企业是不能退市的?也正因为此,对于*ST长油的退市,不少业内人士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此举有利于退市制度的落实,有利于“不死鸟”神话的终结,有利于警示市场的投资风险,有利于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与资源配置。
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尽管*ST长油退市了,众多ST股在各种政府补贴的支持下仍然在股市里得以残喘。如截至4月14日,在披露年报的ST公司中,有近四成公司得到当地政府的大笔补贴,公司也因此得以“保壳”,但这些公司的基本面并未有太大改善。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退市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仍存在短板。企业退市了,没有追责机制,没有赔偿机制,所有的退市损失都由投资者来承担,投资者成了买单人。
投资者不是不应该成为买单人,但买单也有一个责任的区分问题。正如肖钢主席所言,买者自负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如果一开始,上市公司就是包装上市的劣质公司,如果一开始,上市公司就在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误导投资者,那么这更应该强调的是“卖者有责”。
卖者有责的问题在*ST长油公司中显然是存在的。如2010年该公司年报由盈到亏的“变脸”,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明显的误导。这也正是该公司在退市路上走出的第一步。而2011年该公司定向增发时,该公司2010年亏损的事实还没有暴露出来,因此当时的增发不仅是对参与定向增发的特定对象的误导,更是对整个市场的误导。并且在当时一边亏损(当时已表现为运力过剩)的情况下,公司一边通过增发来增加运力来加剧亏损,这种决策性的失误,显然应该由决策者来承担责任,需要强调“卖者有责”。也正因如此,*ST长油退市,不能片面强调“买者自负”,让投资者来承担所有损失。鉴于*ST长油是A股市场首家退市央企,因此,在退市问题上,央企更应该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典范。
首先是对*ST长油退市后的重新上市做出承诺。
对于*ST长油退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公司退市后,如果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意见等申请条件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为此,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ST长油及其大股东有必要就重新上市事宜作出承诺。比如制定出一个三年内重新上市的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地表示,将全力以赴努力恢复盈利能力,争取早日重返资本市场。
其次,把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对不能履行重新上市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ST长油退市后三年内不能重新上市,则*ST长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必须回购所有发行在外的公司流通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该公司的平均融资成本价,包括IPO首发价格与上市后的再融资成本价格的综合平均价。避免“高价发行低价回购”这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发生。(作者为著名财经评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