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能搞成大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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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创兴资源发布奇葩公告,引起各方关注和议论,笔者认为应对此出台进一步规范措施。
目前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政策,对信披格式有严格要求,比如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系列文件,而沪深交易所也制订有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各种信息发布都有相应的格式,没有多少自由发挥空间,不少已经模板化,有的甚至只需上市公司填进数字即可。另外,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也即应该陈述事实。
创兴资源此次公告的格式和内容都比较雷人,其中称,“我司知道有个姓黄的人在背后操纵,十年前他就利用媒体写文章威胁敲诈过并得手。为达目的,他请人写文章攻击我司及公司创始人陈榕生先生。……近期他又使出威胁、恐吓、敲诈的手段……”。目前创兴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陈冠全,为前任董事长陈榕生之子,创兴资源这个公告,或主要是实际控制人的感情宣泄,其中的“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用词,都应是出于个人感受或判断,而非以陈述事实为主,有点大字报的味道。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未必是圣人,更不能由其代表司法机关对他人的行为做出“恐吓”、“敲诈”等定论。另外,文中“姓黄的人”到底指谁,外人也摸不到头脑。显然,这个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存在一些疑问。
上市公司“大字报式”的公告之所以能够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实行直通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可将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予以发布。上交所直通车业务适用于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约有66%的公告类别上市公司可自行登记直接披露;深交所自2014年1月13日将直通披露公司范围扩大至信息披露考核为A、B、C的公司,占深市上市公司数量的98.76%,直通公告类别扩大至除存在操作风险之外的全部公告类别。上交所微博称,4月29日下午创兴资源按事前审核公告类别提交“临2014—12号”公告,上交所随后于17时30分将公告通过信息披露系统退回公司;只是创兴资源又自行按事后审核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系统提交同一份公告。
从创兴资源等案例可以看出,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已经存在一些潜在的漏洞。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主性增强,信息披露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严肃,有的信息数字后面多一个0或少一个0,多一个“万”字或少一个“万”字,小数点前移一位或后移一位,各种错误已经司空见惯,直至此次创兴资源的咆哮体“大字报式”公告出现,其内容和格式更是让人大开眼界。
为防止直通车制度所带来的副作用,笔者认为需要尽快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完善。首先,要缩小直通车制度适用的范围。沪深交易所均出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考核)办法,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披评价情况将其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深交所将披露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建议仅对上一年度A类公司适用直通车,上市公司当年一旦出现信披违规、该年取消直通车资格;另外,缩小直通车适用的公告类别,比如,凡是涉及有业绩、业务数字的公告,一律不得适用直通车。
其次,应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制约作用。上市公司信息发布,不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传声筒,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有其整体利益,信息发布应建立内部约束机制,这方面应该让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制约。
其三,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其再融资等联系起来。对于虚假陈述没有诚信的企业,应剥夺其再融资权利一段时间。
最后,要严惩有关主体利用直通车制度进行信息误导或欺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有差错,会发布更正公告,但之前公告发出,或已对投资者产生利益损害,不能因为有了公告更正,之前公告出现的错误就既往不咎,仍需追责,事实上一般上市公司公告前面都有“本公司董事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等字眼。交易所可据此对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此外,如果信息误导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甚至附带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对其中的所有违法违规主体都要严查严办,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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