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还是遭遇骗贷?招商银行身陷借贷纠纷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佚名 2015-01-19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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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个人贷款纠纷案件,招商银行凤起支行 (简称招商银行)将借款人袁某、范某及抵押人倪某、陈某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清偿个人贷款300万元。
据导报记者了解,事情经过非常简单,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利息,从而违约,因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但是令人纳闷的是,借款人和抵押人却大喊冤枉,300万元贷款早就被他人转走,借款人与抵押人半毛钱都没有拿到。这其中有什么原由?
经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此次贷款背后,借款人与抵押人都与一位施姓女子有着或多或少的交往,而事实上也正是施某在银行放款后分两次转走了300万元贷款。此外,在此次贷款过程中,作为抵押方,两位抵押人坚称,其此前并不知晓借款300万元一事,并且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与借款人毫不相识。
一起借贷纠纷引出众多稀奇事,是招商银行违规操作放款把关不严,还是遭遇骗贷?
贷款抵押他人房产 据导报记者了解,在此次借贷纠纷中,抵押人倪某和陈某是一对夫妻,并且年纪已经很大,作为抵押房产也是他们仅有的一套养老住房。据陈某介绍,此前提到的施某同他们是20多年的老友,都曾在“力士机械”共事。“2013年初,施某找到了我们,说是打算以建设"力士机械"厂房为理由,向银行贷款150万,但是现在缺少抵押物,希望我们可以暂时将房产作为抵押。”陈某告诉导报记者,当时施某态度诚恳,并且打包票保证一年后返还,看在多年朋友份上,他们同意了施某的请求。
随后,施某驱车将两位老人带到“招商银行”签署合同。倪某回忆道,“到银行后,我们也没有看合同内容,都是他们说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几份空白的合同很快签完就出来了。”就这样,2014年7月,收到法院传票的倪某和陈某这才傻了眼,但是直到开庭,他们才知道借款人并非施某,却是另有其人。
“这些事情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就这么一套养老房,叫我们以后怎么办?”倪某边说边抹泪,“事情发生后,我们就去银行要合同,他们(招商银行)才把合同给我们,我们才看到。”在留有倪某与陈某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导报记者看到,申请授信额度为300万元,评估值为506万元,而借款申请人则是袁某与范某。
当问起倪某与陈某是否与袁某、范某认识时,两老摇了摇头,表示从未谋面。
离婚女婿顶黑锅? 既然提出贷款的是施某,为什么最终申请贷款的却是两老素未谋面的袁某与范某?他们之间又有何关系?经过一番调查了解,导报记者获悉,袁某与范某作为此次贷款的借款人,与施某关系非同一般。范某是施某的女儿,而袁某和范某原为夫妻关系,也就是说,袁某其实是施某的女婿。2013年底,袁某与范某解除婚姻关系。
“其实早在2013年初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打算离婚了,而且财产也已经划分清楚。”袁某说起当时的情况还悔恨不已,2013年初,施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袁某和范某要求其以个人名义,向“招行”提出借款申请。考虑到施某表示,这个借款会以范某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他觉得就算以后出事了,也与自己无关,便答应了。
与倪某、陈某类似,袁某随后便在招商银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到了银行,合同早已准备好,我只要在需要签字的地方签下自己的名字就行了,就连翻页都不需要。”袁某表示,5分钟不到,合同全部签署完毕,他便离开了,后来,他也没有向银行还款,也没有银行催他还款,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今年7月,袁某收到了招商银行的《民事起诉状》,这时他才发现当初贷款的抵押物并非范某的房产,而是另有其人,并且压根就不认识。
银行放款存违规操作? 据导报记者了解,此次贷款纠纷中,袁某与范某申请的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贷款中,银行不能够将款项直接交予借款人,而是需要借款人同第三方发生真实交易,经过审核“购销合同”及发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
但是事实是否如此?导报记者在抵押人倪某、陈某的代理人,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处获悉,“为了了解具体情况,我们调取了相应的材料”。经查询,此次贷款纠纷中涉及的300万元贷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放款,款项汇入一家名为杭州黎明五金灯具厂(简称黎明五金)的公司账户。根据查询黎明五金账户的结果显示,4月20日和4月31日,300万元贷款分两笔陆续转入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力士机械)。也即是说,此次借贷纠纷中300万元的实际受益人最终实为力士机械。
张律师告诉导报记者,“根据力士机械的工商登记材料,我们发现范某以及施某均为力士机械股东,袁某则于2014年1月3日撤资。”
作为此次贷款自己流转的关键一环,“黎明五金”关系重大。经过联系,导报记者了解到,“黎明五金”的老板金某表示,“我跟施某或是力士机械根本没签过什么合同,更别提发票了。”据金某介绍,他与施某确实认识,并且曾因代办相关事项而将公章交给施某,但是对于此次贷款的事情,他并不知情。
为何签署空白合同?银行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放贷环节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我们认为银行在放贷上存在纰漏、不严谨。”张律师说,“而且 《个人授信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在4月19日当天一同生效,且在生效当日便马上放贷,招商银行的工作效率非常高。”
9月24日,导报记者联系上了招商银行凤起支行一位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对于是否可以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放款凭证这一问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在严格审核了 “购销合同”后才予以放贷,并没有违规行为。此外,对于袁某、倪某、陈某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并表示合同落款处的签名与签订日期笔迹存在较大出入这一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在房管局,由于合同都没有填写签订时间,所以才代为填写签约时间。”对于签订空白合同一事,该工作人员并未作答。
一式三份合同内容有别? 随着调查的深入,导报记者发现,在发生此次抵押借款前,涉及本次抵押的房产,曾发生一次200万元的抵押借款,也发生在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根据银行清偿证明显示,200万元的抵押借款在2013年4月20日才予以清偿,但却在2013年4月19日便解除了抵押,并再次进行了本案300万元的借款抵押。
对此,此前联系的招商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此前200万的房产抵押截止日期本为2013年4月19日,所以才解除抵押,且次日(4月20日)就清偿了,不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
此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倪某与陈某与招商银行签订的 《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房管局留档版本。令人纳闷的是,两份《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均存在出入。其中,银行版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为倪某、陈某两人,授信申请人为范某和袁某两人,而房管局版上,抵押人只有倪某一人,授权申请人仅有范某一人。一式三份的合同为何会出现如此出入?
对此,招商银行给出的答复是,“房管局规定在该合同中只能出现一个借款人,因此内容有不一致”。但是,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却对此给出另一种说法,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房管局根本没有规定《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只能填写一个借款人。而且,房产若要注销抵押,也需要在银行申请下,并提供他项权证、款项还清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办理。
一起借贷纠纷却引出诸多隐情,截至发稿时间,导报记者仍一直联系不上另一借款人范某,且范某也未到庭参加庭审。究竟是银行方面存违规操作还是遭遇骗贷?导报记者将继续作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思域讴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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