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办法称,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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