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督导环境违法惩治 利好11股
来源:申万宏源 作者:佚名 2017-02-08 1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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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7年1月25日环保部会同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同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投资要点:新增检察院督导环保及公安部门工作,倒逼相关部门作为。《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较《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文件,具备以下几点提升:
当地人民检察院督导工作由公益性变为强制性,增强相关机构环保执法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原先文件仅表明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成立专案组核实,决定移送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文件中没有强制公检部门监督。而新文件强调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环保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涉嫌应移送而不移送、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启动监督程序。此前,2014年贵州金沙县检察院起诉当地环保局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也是全国首例,并不具备强制性,督查力度较弱。而新文还强调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由于检察院介入会提升公安机关立案和撤诉行为的客观性,增加法规落实力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沟通,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及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效率。文件建议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以往仅在特大案件爆发后召开联席会议的机制相比,定期部门会议制定应急预案,并且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及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减少部门间衔接摩擦,同时由于环保案件监督执法具备一定专业性,以往公检部门环境违法案件执法和监督经验有限,定期沟通有利于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
监督及执法经费纳入行政经费预算,提升监测监察技术,降低违法案件隐蔽性。文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由于环境违法有一定隐蔽性,高科技监测技术支持将提升相关部门执法效率,同时增加监督执法机构对监测技术及设备需求,利好监测行业,并促使工业污染治理成为企业刚需。
投资建议:1、为提升监管效率,政府对第三方检测和监测需求增加直接利好:华测检测,先河环保、雪迪龙,聚光科技;2政府监督力度增强,执法趋严倒逼企业进行危废治理,利好危废治理企业:雪浪环境,高能环境,东江环保;3、同时利好一般污染物治理行业龙头:清新环境(大气污染治理),万邦达(工业水处理),碧水源(市政水处理),博世科(工业水、市政水、土壤修复)。(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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