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办法发布 创业板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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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新股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挂钩;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只需一年盈利即可创业板上市;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证监会发布多项政策措施,完善新股发行改革,并就市场关注的新股发行承销办法、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微调,此外还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多措并举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
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主要从五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二是规范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三是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对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同时,网下配售进一步向具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四是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规定公募基金等公众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在网下自主配售时,承销商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五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并强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此外,为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证监会发布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强化再融资的市场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简化审核程序,完善并购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完善首发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等。
证监会昨日已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稿、《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意见,对两个办法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并抓紧完善创业板的各项制度和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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