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五和万科 长阳天地未批先建被处罚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佚名 2015-03-30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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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今年1月开始实施,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环境治理方面有了更严格的标准。然而,北京部分未批先建、先建后评等环评违法违规的地产项目仍然逆势而行。
3月1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位于房山长阳镇城铁篱笆房站北侧的建设项目五和万科长阳天地(以下简称:“长阳天地”),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先建涉嫌违法,被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8万元。
3月25日,记者实地走访时发现,被责令停止建设的长阳天地仍处于施工中。
北京市环保局称“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令停止建设
3月17日,北京市环保局下发的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位于房山区长阳镇京良路北侧的房山区长阳镇01-09-09、01-09-02等地块二类居注商业金融用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9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月25日,记者实地探访时从长阳天地售楼处了解到,“房山区长阳镇01-09-09#、01-09-02#等地块二类居注商业金融项目”是立项名称,包含01-09-09#、01-09-02#、01-09- 05#、01-12-02#、01-13-04#地块,销售案名为“长阳天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准名称为“万科商业广潮。
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投资方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长阳兴业、山西明迈特。开发商是北京五和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腾讯地产2013年报道,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以11.08亿竞得,建筑面积为21108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C2商业金融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C4体育用地。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法规,长阳天地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违法项目。
对此,北京市环保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发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8万元。
将影响买房者收房、办房本
“未批先建的项目,对消费者以后收房、办房本等都会有影响。”市环保局相关人士、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
“一般情况下,未批先建的项目分为两种:一是项目开建前开发商没有做环评、没有向环保局相关部门提交环评审批相关材料;二是开发商做了环评,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到环保局申办环评审批手续,但没有通过环保局的审批。”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未经批准的项目包括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检测、预测,公共参与等情况。
环保局回复记者采访函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是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的重要法律保障。
项目的环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环境政策等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包括对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对环保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等内容。如果项目未批先建,造成既成事实难以整改,即使整改也要付出较大的成本。
同时,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批先建项目一旦被相关部门处罚、被责令停止建设,很可能不能如期交房,直接影响到买房人的现实权益,办理房本也会受到影响。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长阳天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且已被责令停止建设,缴纳罚款。
上述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表示,停止建设期间,当事方应补办环评审批相关手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及时整改。如果环评审批一直未通过,该项目将一直停止建设。
然而,3月25日记者实地探访当日,长阳天地项目的01-12-02#、01-13-04#地块仍在进行施工。
对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有明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等相关问题,记者已致函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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