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改革迈出重大步伐
来源:中国改革报 作者:佚名 2015-05-12 17: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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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为何选择这个时机进行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加快改革恰逢其时
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10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与目前药品市场形势变化明显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等。
“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这位负责人强调。
分类管理市场决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据介绍,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是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还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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