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川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买卖股份规定
来源:环球财富网
作者:佚名 2017-12-25 14: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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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川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买卖股份规定
不少上市公司在私募股权融资之后都会涉及到“投资者的退出问题”,这就涉及到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事实上,除了投资者的股份有锁定期外,发起人的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管理层的股份等等,都有锁定期。
1.发起人的股份锁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是指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股份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定则》都规定,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董监高”的股份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申请锁定其持有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更详细地讲,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监高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遵守该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转让本公司股票的,应向交易所提出解除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董监高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一、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需要遵守繁琐的公告和披露要求。
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 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
1.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2.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我国没有禁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但也不鼓励股东减持股份。因为这样会抽走股市中的资金。
《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都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到期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上海证券交所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次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综合来看,在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需要事后披露,而不需要事前披露。如果事前披露,对公司股价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股东减持,而事后披露则有利于股东减持。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要事前披露。
例如,2009年5月6日,广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广钢股份接到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金钧有限公司的通知,从2008年12月22日到2009年5月5日,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出售本公司股票7,961,6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金钧有限公司从2009年2月17日至5月5日累计出售本公司股票的13,245,79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74%。本次减持后,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总股本38.19%的股票;金钧有限公司持有占公司总股本25.86%的股票。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董监高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要求是:
1.禁止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计划需事前通知董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3.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坚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持股申报
新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5.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6.解锁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有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7.公告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制定网站进行公告。
四、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
短线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卖出,或者卖出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买进的行为。为了防止内部人利用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所获得的公司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各国证券法都有规定,内部人短线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我国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②
与内幕交易不同,短线交易不管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只要是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其收益都属于公司所有。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其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注释:①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注释②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权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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