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之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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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11时05分,A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导致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某成分股,实际成交金额巨大,对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内幕信息,A证券公司高层于11时40分知悉,直到当日14时30分才公布公告予以公开。对此,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就程序错误、申报时间等专门问题,双方观点矛盾并各自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本案涉及证券类行政诉讼案件中专业意见的内涵及实务操作。首先,专业意见的内涵。所谓“专业意见”,是指针对被诉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聘请或人民法院聘请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性意见。
专业意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一是前者仅针对案件中的个别专门问题,一般是法律以外的其他专业问题。后者则多是对全案的法律适用、案件事实给予分析;二是前者应当在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后者无证据资格,谈不上在法庭出示、质证;三是专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时,法院可组织专业人员出庭对质。后者则仅为法官判案提供参考思路。
其次,专业意见的证据应用。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出具意见。专业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具相关意见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第三,法院如何审核、认定专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认定上述专业意见:(一)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三)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所得出的意见是否超出指定的范围,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四)行政程序中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
本案中,原告A证券公司与被告证监会均提供了专业意见,法院应当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如出现专业机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当不予采信该专业意见。本案原、被告提供的专业意见相互矛盾,法院有必要通知专业人员出庭对质,各自表述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互相询问、辩论,以便法官采信。(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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