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配售及网下投资者备案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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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券业协会9日发布IPO配套规则。公告指出,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业协会表示,调整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内容包括,路演推介期间,承销商和发行人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协商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时,应当遵循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要求,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网下申购和配售时,除满足《备案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设置配售对象的具体条件。配售对象条件应当在相关发行公告中事先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在有效申购的网下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选择股票配售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明确了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备案,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二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三是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协会还表示,自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可自行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上述六类机构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登录备案系统向协会推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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